6㓥房业主滥收款项等罚800至5300元 估价署:冀能发出强烈信息

撰文: 马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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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㓥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今日(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并分别被判处罚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估价署发言人表示,希望这些被定罪个案能向“㓥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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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晚上公布,指六名“㓥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今日(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并分别被判处罚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局方随后作出更正,指为六名“㓥房”业主被判处罚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自《条例》生效以来,已有共22名“㓥房”业主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

这些业主的罪行包括:

(一)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条例》所准许的种类的款项;
(二)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
(三)没有在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
及(四)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

而被判处罚款5,300元的业主违反属上述(一)至(四)项共七宗控罪。

估价署发言人表示,希望这些被定罪个案能向“㓥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他亦强调估价署会继续采取坚决执法行动,以打击任何违例个案,例如估价署已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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