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陈虹秀不满暴动案发还重审 求上诉终院证明书被拒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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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陈虹秀被指参与2019年8月31日的湾仔暴动,在区域法院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律政司就陈和多名暴动罪不成立的被告,提出上诉。上诉庭早前裁定就陈和三名被告的案件,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庭今(3日)颁判辞,指陈提出的争议,并非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因此拒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陈在原审时被裁定表证不成立
陈虹秀被控一项暴动罪,指她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陈虹秀一方提出三项争议,包括律政司没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问题,上诉庭应否作裁定;律政司没有在审讯中提出某论点时,上诉庭是否容许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以及陈被裁定表证不成立,上诉庭可否考虑没有包括在案件呈述的证据。
律政司指原审裁决有悖常理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首两项争议的实质投诉,是律政司司长要求上诉庭考虑,当时终审法院尚未颁布的卢建民案法律原则,超出案件呈述提出的法律问题。惟上诉庭强调,在早前的判辞已处理此投诉,并重申律政司投诉原审的裁定“有悖常理”,此涉及证据评估和事实裁断。
陈虹秀提出,法庭只可根据原审时适用的法律,考虑律政司提出的案件呈述上诉,上诉庭指此说法已被终院否定。
2019年8月31日湾仔区多处被人纵火。(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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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光碟和腾本未呈堂似无的放矢
就第三项争议,是指涉案片段的光碟和腾本,没有附于案件呈述内,上诉庭在处理上诉时观看该些片段。惟上诉庭强调,该些片段以附件形式与案件呈述一并存档,陈在上诉庭观看前未有提出反对,现时投诉似乎是无的放矢。
上诉庭指,陈提出的争议不涉需交由终院处理的法律观点,更遑论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因此拒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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