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师涉迷奸非礼案 控方疑“漏招” 被告先脱一罪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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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治疗师涉用“健康饮品”迷晕两妙龄女子,二人事后分别声称遭非礼及强奸案,陪审团今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议,惟控方疑“漏招”,突发现控告被告的“向女事主X施用药物以获得非法性行为”,并不包括非礼行为,法官即把陪审团召回法庭,并着他们须裁定被告这罪名无罪,但仍要就被告涉嫌迷奸另一事主的控罪作裁决。陪审团得悉情况后,即根据法官指示同意被告该罪名脱罪,随即再退庭并就其余三罪继续商议。

被告文耀辉因控方疑漏招,先脱一罪。(网上图片)

被告文耀辉,44岁,被控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非法性行为、非礼及强奸共4罪,指他于2014年12月12日及2015年5月31日,在九龙弥敦道宽成楼对女子X和德籍女子Y施用氟硝西泮,意图使X和Y神志不清或软弱无力,使任何人得以与她们进行非法性行为。文耀辉另外被控在上述日子,分别非礼X和强奸Y。

被告被裁定这罪成不成立后,但就指控他非礼X、强奸Y,及向Y施用药物以获得非法性行为的罪名,陪审团仍未达成裁决。

治疗师涉迷奸非礼两女案 一文回顾事件经过

陪审团今早开始退庭商议后,控方发现他们控以被告的第一条控罪“向女事主X施用药物以获得非法性行为”,当中的“非法性行为”,意指性交,而不包括非礼。控方承认误解有关法律释义,并承认本案中没有充份证据,证明被告当时有超越非礼的强奸意图,并即通知法庭。

法官亦承认,无论他本人、控方或辩方都未有察觉,条例中的“性行为”只能够指“性交”,并不包括非礼行为,他即指示陪审团裁定被告第一项控罪名不成立。陪审团仍要裁定余下非礼X和迷奸、强奸Y的3项控罪是否有罪。

被告因技术问题而被裁定无罪的“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是载于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1条,条例列明,任何人对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导致另一人服用任何药物、物质或物品,并意图使该另一人神志不清或软弱无力,以使任何人得以与该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为(Unlawful sexual act),即属犯罪,经审讯后被定罪,可处监禁14年。

条文的“非法性行为”并不包括非礼行为

控方解释,未留意到这条文所列明的控罪元素中,所指的“非法性行为”(Unlawful sexual act)。根据法律条文的释义,只包括性交或肛交,非礼行为并不包含在内,故不适用于控罪中被告涉嫌侵犯事主X的情况。然而案件由起诉至审讯,控辩双方至法官,都未有发现控罪有问题。

根据案情,女事主X供称,她饮用过被告给她的饮品后觉困,她醒来时见自己上身赤裸,但只见被告靠近她及想吻她,并未提及被告有进一步行动。

案件编号:HCCC7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