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谭得志申终止聆讯失败 未能证审讯不公或滥用司法程序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涉去年展示标语,高叫“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项控罪,法官陈广池早前裁定区域法院有权处理案件。就辩方申请终止聆讯,质疑法例违宪,控方滥用司法程序,以及要求其提供进一步控罪详情,陈官今(26日)于区院拒绝批出申请。他指违宪可以是审讯时提出的争议点,但未能证明被告不获公平审讯,且控方已提供合理控罪资讯。案件将于5月3日审前覆核,于5月10日开审。
被告谭得志(48岁)涉三案已合并处理,他被指去年1月至7月干犯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等共14项控罪。
辩方挑战区院无权审理此案,法官陈广池早前裁定有司法管辖权处理案件,辩方不提司法覆核,陈官今就辩方提出的另外两项争议裁决。
辩方争议控罪违宪 法官指可审讯时提出
辩方强调言论自由须受到保障,煽动罪违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亦不合比例。涉案的其中8项煽动罪行条文笼统,仇恨和藐视等定义和理解为抽象概念,没有相关指引判断,不能客观地审视演说和刊物有否,或者会否引起仇恨等,故应终止审讯。控方则指法官可按情况演绎相关罪行。
陈官指法庭在两个情况下可运用司法权终止审讯,分别是有不公审讯和滥用司法程序时。陈官认为违宪是其中一个审讯时可提出的争议点,但非用以终止聆讯,辩方未能说服法庭本案审讯不公,遑论是滥用司法程序。
法官认为若控罪书冗长复杂 会令人感到混乱
至于辩方要求控方进一步厘清控罪详情,指控罪详情未能让被告得悉那些字眼或语句有煽动意图。控方称,控罪详情已列明案发日期和地点等资料,案情摘要也包含被告说出涉及字眼或语句的次数,录影片段证物显示在街站和游行期间被告说过的字眼。
陈官表示,《公诉书规则》没有要求控罪书详细说明每一项罪行,只需控方提供合理资料,而非所有资料。他指,涉煽动罪的控罪书若冗长复杂会令人感到混乱,相关要求不合适、不实际和不理想。据《规则》如某资料没有披露也不会令被告抗辩上受损,则毋须披露。
他以猥亵侵犯控罪书为例,指通常不提及猥亵行为,不阐述涉案行为并非不寻常。惟他表示控方有进步空间,建议控罪书写明被告煽动目标为香港警察,裁定控方做法合乎《规则》,亦已提供合理资讯。
案件编号:DCCC 930、927、9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