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拳手涉奸女拳手 辩方指事主留到最后一刻 为想与被告独处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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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拳手涉奸女拳手案续审,女事主X今(9日)在高等院接受辩方盘问,辩方质疑她在无人要求下仍留下,又指其职责不需要锁门或清洁,她未有趁最后一批客人离开时顺路下班,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独处。X不同意,指与客人一起离开会很没礼貌,员工正常都会等客人先难开才可以下班,又指工作是计时薪,既然有工作要做便留下。

被告陈永伦,报称侍应,被控于2020年5月13日在元朗,强奸X。

被告陈永伦。(刘安琪摄)

在另一店认识被告时有联络

现年23岁的X接受辩方盘问,表示她读到中三后出来工作,过去曾在元朗一间酒吧任职侍应,但有时都会和客人猜枚和饮一两杯酒。X在该酒吧工作了两个月,认识了被告,有与被告以电话及短讯联络,但否认两人相熟或几乎日日都有沟通。X承认有被告的Facebook,但否认离职后两人一直有联络,又称不记得两人有否在Facebook 互动。

承认下班不需要得被告同意

至于涉案酒吧,X称当时的工作需要与客人饮酒,无固定工作时间,由老板决定要否或何时上班。律师问她每天是否都要喝很多酒,X回应称不一定,但自言甚少饮醉,她下班亦不需要得被告同意,也不需要做清洁工作。

与客人一同离开属无礼

辩方质疑X在事发当日,在最后一批客人离开时,X其实也可以一起离开,X却指这样做法很无礼,并说:“好似赶住收工咁。”辩方听罢指:“你应该会好急住见男朋友?”X否认并称正常都会等客人先难开,员工才可以离开。

否认留下想与被告独处

辩方随后又指,当天最后一批客人是由另一位同事叫上来,该同事亦无要求X招呼客人,质疑:“完全系你既选择留到最后一刻。”X称不记得该些客人由谁叫上酒吧,又指工作是计时薪,既然有工作要做便留下。辩方最后指出,X在客人离开时仍留下是因想与被告独处,X不同意。

审讯午续。

案件编号:HCCC1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