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染疫后访吉野家 被告称期内未收隔离令 以为骂特首犯法删贴文

撰文: 刘安琪
出版:更新:

水果店职员涉在明知感染新冠病毒后,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兼到吉野家等餐厅堂食,他否认12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罪。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龙法院续审,被告出庭自辩时称,案发期间,政府并不认可快测结果,他又没有收到政府发出的隔离令,故认为他有外出的自由。至于他在Facebook上载快测结果、食物照片并留言,之后又把之删除,他并向警方表示,因不满政府防疫政策令他失业,才会发布该些资料,后来有网友提醒他或会犯法才删除。被告今在庭上解释,他当时理解是骂特首会犯法,才决定删文。裁判官把案押后至3月8日裁决。

被告雷宝林,41岁,水果店职员,他否认于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间,自知属指明传染病即2019冠状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风险,即身处在吉野家、烔记手撕鸡、美心MX、海港冰厅、惠康超级市场、百佳超级市场,以及6度乘搭港铁往返深水埗至尖沙咀或旺角。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在同年2月24日做核酸检测,至3月4日才收到阳性结果。另外卫生署在2月25日前,并不接受快速测试的结果。

被告雷宝林除了被指曾造访吉野家,亦有到过美心MX等食肆。(示意图)

被告称期内未获发隔离令

被告自辩时称,他不争议在案发期间曾快测呈阳性,有少许不适,且曾到访涉案地方。他解释指当时未收到政府发出的隔离令,且政府政策亦指核酸检测才能作准,快测只供参考,即使快测阳性,也未需要隔离或入院治疗。

裁判官李志豪听罢指他当时理解是否可以“周围走”,被告表示不同意,称他只是去一些必须去的地方,如上班、用膳、买日用品等,而非“周围走去吃喝玩乐”。

2.27做快测已呈阴性

被告续指,他于去年2月24日快测呈阳性,但新闻于2月26日才称开始接受快测结果,他早在2月27日开始便快测改呈阴性。期间,被告亦曾去做核酸检测亦是阴性,被告直言:“好坦白讲,我唔知我触犯左599G边条条例。”

以为骂特首犯法才删文

控方盘问指被告于补录口供时,曾向警员表示:“因为我当时不满政府的防疫措施,导致我失业,所以我一时意气用事,而自己又中左阳性,所以先Po上网。”控方又指警方曾展示一张Facebook截图,显示有网民回复被告帖文指:“你好,虽然我唔识你,但见你群组见你食吉 X 家,怕你俾人拉,之前有人因为类似嘅原因被捕,建议del po(删除帖文)”,控方质疑被告非因生活所需光顾吉野家。被告解释指,他当时的确因不满林郑月娥骂对方,故当有网民留言提醒时,他的理解是骂特首会犯法,所以才决左删除贴文。

戴口罩做检测是公民责任

控方证据显示,被告于2月24日先后进行深喉唾液、核酸检测,事后分别呈阳性及阴性。控方质疑被告当时已自认相当可能受感染才会两度检测,被告虽同意因快测阳性才外出检测,但认为仅“一半一半”机会。控方另指被告曾向警方表示,他快测阳性后会戴功效更好的口罩,尽可能减少出街,可见被告知道自己应该要隔离。被告则反驳称,以上所说仅为公民责任,无收到认可检测结果下,减少外出、戴口罩等均很正常,但公民责任与法律不同,刑事检控的定罪门槛应很高。

控方质疑被告失业无必要搭港铁

控方最后质疑根据录影会面纪录,被告案发时本没有上班,所以根本无必要乘地铁到尖沙咀、旺角。被告则称当时有做散工,并可从手机找到相关记录证明。惟被告最终未能找到任何纪录,但仍强调他因工作才会乘搭地铁。

案件编号:WKCC 29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