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称签约“归我所有”要求上床 强奸罪44年不变存漏洞
“其实系呢一个行业系好黑暗㗎,你付出身体可以得到某一样嘢,可能系一个电影试镜(casting)嘅机会,可能系一个做主角嘅机会,咁你觉得值唔值得呀?”模特儿 Rachel 初出矛芦之时,曾被要求以发生性行为作为条件,换取一份演员合约,令她重新思考自身定位。究竟“性”的价值是甚么?
每个人对于“性”都有不同的底线及道德标准,法律或许是其中一种可让每个人守护底线的方式。反观香港有关性罪行的法律,已经44年不变,是否可以有效保护所有人的性自主权?
Rachel 18岁时曾参加演员训练班追梦,以优异成绩毕业。负责训练班的导演有意将她收归为旗下演员出道,逐邀请她前往一间住宅商讨签约事宜。Rachel 当时不虞有诈,事前告知母亲,获提醒需把整个过程录音,其后便只身赴约。男导演当天拿出一份只有两页纸的合约,叫她自行细阅条款,可以签署后再拿回家详细研究,及后便开始与她谈演艺圈的“生存之道”。
𠮶两页纸好快讲完,佢就冚埋同我讲话,其实妳知唔知做演员呢行最紧要系咩呀?最紧要系……佢嘅意思就系要放弃自我。佢话:‘妳做戏𠮶啲嘢嘅所有角色都系不断咁样转(switch)㗎喇,妳都冇你自己㗎喇’。
以舒淇为例 称签约后“妳个人都要属于我”
男导演以著名女演员舒淇为例子,称“人哋拍三级片出身㗎,人哋喺导演面前除晒衫都得,你得唔得呀?”Rachel 当时大感惊慌,不知所措。她未及反应之际,男导演续说:“妳签咗呢份约呢,妳就知道代表咗咩,代表妳个人要归我,即系归我所有”、“咁妳直头唔可以拍拖”、“妳个人都要属于我”。
Rachel 坦言,男导演当时的用语令她十分不适,又曾提及“妳𠵱家返到去同人讲话呢个导演变态,妳都告我唔入㗎”、“就算妳𠵱家坐喺度,我强奸咗妳都得呀”、“所有楼下嘅CCTV都影住系妳自愿跟我上去㗎,妳告我唔入㗎”等说话,令她深受冲击。可幸的是,男导演给她选择的权利,Rachel 断然放弃合约,直接离开。
导演威胁强奸 “妳告我唔入㗎”
步出住宅之前,Rachel 被要求检查电话,男导演发现录音纪录,直斥她“妳觉唔觉得妳呢个行为好冇礼貌呀”,并要求她道歉。她虽感无奈,但还是为了尽快离开而道歉:“我可以点呀?我当时,我只系想快点走,我只可以讲话‘唔好意思’”。
哗!原来,演艺圈系咁㗎?我连个边边都未入到嘅时候,我已经遇到啲咁嘅事呢,其实令我对于呢样嘢,演艺圈入面对性嘅嘢,我会觉得,啊!系咁样㗎原来,系我要将我所有嘅嘢放弃,冇晒自己㗎。
此事一度令 Rachel 对演员梦却步,入大学后亦不敢再踏足演艺圈。毕业后,她幸运地遇到现时经理人,继续艺人工作。至今已于演艺圈已打滚数年的她,不讳言行内黑暗,很多时候付出身体,事业则可蒸蒸日上。
演艺圈黑暗 要生存“难有自己脾气”
你付出身体你可以得到咗某一样嘢,可能系一个电影试镜(casting)嘅机会,可能系一个做主角嘅机会,咁你觉得值唔值得呀? 其实我觉得好难去衡量,我自己到𠵱家都冇一个答案,我唔知道我之后会唔会因为一个好珍贵嘅机会出卖咗自己,所以其实呢样嘢都非常非常之值得我自己、或者女仔去深思嘅一样嘢。我自己都唔知我最后嘅决定会系点。
Rachel 近年开始接洽私影工作,曾被要求让摄影师抚摸身体,她拒绝后被斥不懂“行规”,Rachel 亦不敢愤然回驳,直言在演艺圈生存,难以有自己脾气:“我好惊得罪人㗎,因为尤其我咩都唔系(nothing)嘅时候,我冇乜嘢资格。我好惊人哋话:喂!呢条女好串㗎!如果有其他机会嘅话,咁我咪蚀咗啰,人地会觉得我冇得合作,我唔系一个好嘅角色(character)。”不过,她强调,每个人都一定要有自己的底线,一旦遇到不情愿的事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say no”。
Anti480 反性暴力资源中心早前举办名为“守护甜身之我嘅身灵‘Unlock’工作坊”,透过展览、真人图书馆等,围绕“性暴力”及“身体自主”议题作出讨论。负责工作坊的实习社工刘亦旗指出,香港的强奸罪已44年不变,现存不少漏洞,加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制度,往往令强奸者可以逃出法网。
我讲一个例子,我上咗个朋友屋企,然后我比佢强奸咗,案发嘅时候,我系有机会逃走,甚至乎我身边有电话,可以打电话求救嘅时候,而我冇咁做到嘅时候,属于一个合理嘅疑点。算系一啲责怪受害者现象(victim blaming)嘅念法,就系点解你有电话你唔求救呢?咁成为一个合理疑点,去判呢个被告无罪。
性罪行法例44年不变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18条,强奸的定义可分为三种。一、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该女子与他性交;二、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三、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有关法例最新增补时间,已是1978年。
记者翻查政府文件发现,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的咨询文件已曾指出,法例所用的字眼反映出只有男性才可以主犯的身分被裁定犯强奸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的受害人,而性交的行为必须包括以男性的性器官(即阳具)插入女性的阴道,并不包括以阳具插入投诉人的肛门或口腔。
2019年12月,法改委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最终亦曾建议摒弃“强奸”一词,以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的罪行取替,包括插入阴道或肛门,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报告书亦提出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把焦点置于“涉及性”而非属于“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此字设下定义,以最符合尊重个人性自主权的原则。
法改委倡议未获政府回应
然而,保安局对于《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的最新回应,已是法改会于2021年2月完成有关性罪行判刑的咨询之后。当局认为,该咨询是实质的性罪行检讨的一部分,故政府会一并考虑法改会就相关事宜提出的建议。法改委今年5年再次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不过仍未获政府回应。
刘亦旗表示,反性暴力资源中心一直希望推动相关法律的改变,“可能未必有好大嘅改变,至少真系可能从小做起。可能一啲性交定义、甚至乎帮埋同性之类,我哋都系做紧宣传,希望可以改变,但系呢条路都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