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黄嘉雯胞姐涉放猫入洗衣机案 上诉得直虐畜罪获撤销
前港姐冠军黄嘉雯的胞姐,在其IG帐户上载一段将猫放入开动了的洗衣机的影片,被裁定残酷对待动物罪成,遭判处80小时社会服务令。她就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法官今(29日)在判辞指,上诉人曾称影片是由一名友人拍摄,然后传送给她,但该友人已离港,未能传召,但原审法官处理该议题时有误,影响定罪的稳妥性,故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判刑。
上诉人黄绮婷( 28 岁,保险从业员)被控于2021年2月7日,在天水围天泽邨某单位内,残酷地恶待或惊吓一只猫,其胡乱或不合理的作为,导致一只猫或受到不必要痛苦。
上诉人指友人Yan把猫放入洗衣机
上诉人在原审自辩时曾称,她是猫只的主人,但涉案影片却是一名叫Yan的朋友在她家留宿时所拍,然后传送给她。她指Yan称影片是假的,她亦相信如此,才把片上载至其IG帐户的“限时动态”中,当中的文字是她开玩笑而新增。但Yan已前往英国,未能出庭作证。
原审官指上诉人须肩负提证
原审裁判官在裁决却指,上诉人指Yan是罪魁祸首,又指Yan才是按洗衣机开关掣的人,她便选择肩负提证,在相对可能性的标准下,提出足够实质证据指Yan是开动洗衣机的人,但毋须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
要被控人举证有违法律原则
高院法官听取上诉后指,原审裁判官的处理有违既定法律原则,包括被控人毋须传召证人为他作证,以及不能因被控人没作证或没传召证人,而对他作出不利的揣测或推论。控方在早前陈词时也接受原审裁判官犯错,但强调整体证据足以支持原审裁判官的最终裁定。
惟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花不了笔墨在这事项上,难以排除事宜对原审裁判官的考量有相当的重要性。原审裁判官更称:“辩方完全没有任何可接纳的客观佐证支持辩方案情”等,令人担心他没有准确掌握所涉的法律原则。
诚信评估或欠稳妥
法官因而认为,未能裁定原审裁判官对上诉人的诚信评估是稳妥。原审官在处理上诉人的开脱证词有误,影响定罪的稳妥性,遂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他亦指,上诉方提出的其他议题亦具关键性,因案件有可能重审,故不会作分析。
案件编号:HCMA1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