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湾河开枪案 熊仔饼等2人图抢警枪囚6年 官称受枪伤咎由自取
西湾河街头于2019年11月早上发生警员开枪事件,当日有网民发起“黎明行动”,并发生警民冲突,有“熊仔饼”之称的学生周柏均及另一男生为助两男逃走时,与警员纠缠,有警员开枪并射中周的腹部,他右边肝及肾,以及两块肝叶须切除。周与另一男生早前被裁定企图抢枪及阻差办公等罪成,案件今(1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指他们的,法官谢沈智慧指两名被告企图抢警员的佩枪,行为目无法纪,亦会挑起人群情绪,令情况恶化,且认为二人并无悔意,判两人各入狱6年。
法官又狠斥二人,指他们明显有计划与滋事分子结集,眼见涉案警员独自执勤,恃著人多势众尾随挑衅,以恶霸姿态上前欺负他,公然挑战警方执法权力,肆无忌弹,目无法纪。即使周伤势比警员更加严重,胡事后患焦虑症及创伤后遗症,也全属咎由自取,拒纳此为减刑因素。
两名被告:周柏均(23岁,IVE学生)及胡子键(22岁,大专生),同被控阻差办公、企图抢劫罪,指两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西湾河故意阻挠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A,以及企图抢去A的警枪;周另被控企图在合法羁押下逃走。
指两被告见警员独自执勤便上前欺负
法官谢沈智慧在判刑时指,案情显示当日有人堵路导致交通瘫痪,从两被告衣著、装备、手机讯息等,可见他们都是参与集结的滋事分子。当日警员A穿著制服疏导交通,两人眼见他独自执勤,继而上前欺负,挑战警方权力,就阻差办公罪,法官采纳12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
警员A并非普通市民
至于企图抢劫罪,法官同意辩方指本案并非持械行劫,惟综观全部证据,两名被告纠党犯案,罪加一等。况且,警员A并非普通市民,而是一名身穿制服执勤的警员,两被告目标是他的佩枪,行为目无法纪。
抢枪行为挑起人群情绪
法官认为,当时社会上有人对警方不满,案发当日在场人士曾出言侮辱A及大叫:“唔好畀佢走。”二人抢枪的行为会挑起人群情绪,令情况迅速恶化,警员更加危险,以6年监禁作为企图抢劫罪量刑起点。
针对周独自面对的企图在合法羁押下逃走罪,法官表示他当日被制服在地上后,突然站起声称想脱下背包,之后拔足而逃,故以6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
辩方指枪伤后遗症影响周进食
减刑因素方面,法官引述辩方称周因本案伤势需接受手术切除部分肝叶和肾脏,不能久站,后因肠黏连后遗症影响进食,事发至今2年间多次进出医院,专科医生亦无法找到解决方法。肠黏连后遗症如果没有及时治疗,便会有生命危险。
官认为辩方就病情说法夸张失实
法官质疑,上述情况与辩方的医疗报告完全不吻合,报告显示周事发后康复稳定,从未向医生投诉他不能久站,即使他因肠黏连偶有不适,仍能在接受非侵入性治疗(conservative treament)后随即复原(spontaneously resolved),反驳辩方声称他或有“生命威胁”是夸张失实,故意误导法庭。
指两被告病情咎由自取
法官又言,辩方力陈周伤势比警员A严重,绝非减刑理由。纵使周在事件中受伤,胡案发后患创伤后遗症及抑郁,也全属咎由自取。何况二人康复理想和稳定,就算周偶有不适、胡需定期到精神科覆诊,情况也并非严重,拒绝接纳二人健康状况作为求情因素。
法官总结,两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全无悔意,考虑到本案所有控罪源于同一事件,批准刑期全数同期执行,二人总刑期同为监禁6年。
事发经过。(详看下图)
两名袭击警员的男子最终逃脱
案情指,当日两名警员到现场处理示威时,其中一名警员在面对两被告等共4人前后夹击兼意图抢枪时,他先后开出3枪,其中一枪击中周的腹部,两名有份袭击该警员的男子逃脱,两被告则在现场被制服。周事后送院治理,伤及其肝及肾脏,他右边肝脏的两块肝叶,及右边肾脏经手术切除,子弹则从其背部取出。
法官认同警员A的人身安全受威胁
法官早前裁决指,当日现场有不少黑衣人以粗口辱骂警员,更有人称警员A是狗,又大叫著不要让A离开,可见他们明显仇视A。法官形容,当时情况一触即发,A按著枪仍未能吓退走近的人。而两名被告虽手无寸铁,但众人仍可围攻A,故认同A的人身安全受威胁。
认为周想抢枪而非拨枪
法官续指,A及后受多方夹击,周亦步步进逼,若此时A 失去佩枪,将无法保护自己,认为A当时用枪合理,更是别无他法。对于两名被告的行为,法官认为周当时是把枪拨向自己,而非拨枪;胡则专注A持枪的手,而非打算救和A纠缠的白衫男。法官最后指,A案发时在正当执行职务,却两被告阻碍并意图抢劫他的佩枪,周更欲从合法被羁柙下企图逃脱,最终裁定两人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47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