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2011年由人大释法的“刚果案”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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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3条和第19条列明,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港府无权管辖,在2011年,香港便有一宗涉及外交的案件。当时刚果民主共和国正与一间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商讨投资,遭一间美国基金公司向该内地企业入禀,追讨该国所欠债项,终审法院要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断定如何处理。
该次人大常委会释法源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向在香港上市的“红筹”中国中铁(00390),批出开矿权,换取中国中铁在刚果投资约131亿港元于基建设施,但其后美国纽约一间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以债权人身分,在香港兴讼,要求中国中铁把其中约8亿港元投资额,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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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以“外交豁免权”,希望能阻止该美国基金公司向中国中铁追债,但高院上诉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权”,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败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
2011年6月,终审法院5名法官以3比2票数,裁定此案需寻求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3条和第19条释法。同年8月,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决议,港府须跟从中央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外交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