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误杀亲儿案】辩方律师:被告非唯一照顾孩子的人
初为人母的31岁妇人,涉难忍不足三个月亲子的哭声,“情不自制”下掌掴及紧捏男婴双颊、抛掷男婴落床、前后摇晃他,终致男婴死亡,辩方陈词时强调,案发时无目击证人,除了女被告外,还有被告的母亲及两姊一同照顾男婴,控方根本未能排除男婴受伤致死,有可能由其他人造成,要求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将引导陪审团,料陪审团下周一(4月3日)退庭商议。
31岁已婚的被告梁笑芳,否认一项于2015年8月25日误杀男婴李汶轩罪名。被告梁笑芳在控方案情完结后,决定不出庭自辩,亦无传召证人,只透过其律师,在结案陈辞时透露辩方说法。
辩方指,控方主要依赖被告向警方所录取的三份口供,包括两份录影会面纪录,辩方反驳称,被告当时正值丧子之痛,情绪缴动,被告在接受查问时一直未眠,无休息,要求陪审团考虑被告承认伤害男婴时情况,是否仍有更多未道出的解释。
被告带子求诊后3天伤儿是否合理?
辩方又指,在男婴死亡前三日,被告与二姊因男婴呕奶问题,亲自带男婴到长洲医院及玛丽医院求诊,男婴更留院一晚,报告显示被告缺乏照顾婴儿经验,被告三日前仍带儿子到医院求诊,三日后被指控非法杀害儿子,是否合埋? 而且医疗报告无指出,男婴当时身体有任何瘀伤。
辩方又指,除了被告外,照顾男婴还有被告二姊和母亲,被告未必是唯一导致男婴受伤的人。根据法医报告,男婴脑出血情况肇发前一至两周已形成,亦未能肯定掌掴、摇晃、抛掷会否造成男婴头部受伤,加上被告从无案底,品格良好,直指控方证供薄弱,未能证明被告有罪。
官:考虑裁决须撇除个人情绪
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强调,陪审团可能会同情被告、或同情男婴、或不喜欢这类案、或者感到愤怒,但裁决是必须撇除个人情绪,按照庭内证供作出裁决,若陪审团肯定被告有意图非法伤害男婴,便可裁定她罪成,若有怀疑或不肯定,便要判她无罪。
案情指男婴于2015年5月28日在玛丽医院出生,由同年6月1日至7月中由居于何文田的被告大姊暂照顾,之后由被告照顾。被告当时与任清洁工母亲、无业二姊同住长洲,平日由被告和二姊一同照顾男婴。
被告警诫下自爆打婴
男婴在2015年8月25日在长洲家中猝死,法医报告指男婴死于受虐性头创。同日深夜母亲接受警方警诫时突自爆,自己听到男婴哭声时,感到他很嘈、不喜欢他,一时“情不自禁,完全控制唔到自己”,掌掴及紧捏男婴双颊、抛掷男婴落床。案件下周一再续。
案件编号:HCCC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