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公仔机被指未领牌照 官指未符娱乐定义 不受相关场所条例规管
旺角信和中心的两间夹公仔机店,前年遭食环署票控在未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下经营,案件在裁判法院审理时,裁判官认为这类店毋须领取牌照,裁定店主罪名不成立,亦不受防疫令规限,疫情期间可继续经营。律政司不服裁决提上诉。法官今(24日)颁下判辞,认为夹公仔机并不符《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中“娱乐”的定义,亦不属让公众入场的任何娱乐,故裁定夹公仔店舖应不属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的“公众娱乐场所”。
两间夹公仔店由涉案被告Claw Boss Limited经营,案发时位于旺角信和中心M楼及2楼,共有32部夹公仔机。
以案件呈述方式征询法官意见
法官指,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娱乐”包括音乐会、歌剧、芭蕾舞、舞台表演或其他音乐、戏剧或剧场方面的娱乐、电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马戏表演、演讲或故事讲说等。律政司认为原审裁判官法律观点犯错,指“其他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不应被赋予狭义而归类,错误地裁定夹公仔机并不符合该定义,故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案中所涉法律观点,向法官征询意见
夹公仔机不属机动游戏或娱乐项目
法官认为,《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在1994年修订后,其唯一的差别就是以“游乐”取代“娱乐”,故没有充分基础支持修订后扩宽了法例的定义,按同类法律原则 ,条文的:“或其他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应是指与《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所指的机动游戏,或同类的机械装置,故认为涉案的夹公仔机,并不符合附件所指的机械装置定义,亦不属《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2条中的“娱乐”项目。
不符娱乐定义亦不受相关场所规管
至于夹公仔机店是否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的“公众娱乐场所”规管,原审裁判官在裁决称这类店舖没有门或闸,没有人流进出管制,亦不需要购票入场,故未能肯定是否受条例规管的场所。
法官在判辞指,夹公仔机既未能符合条文中“娱乐”的定义,这类店亦应不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原审法官裁定这类机器不符“娱乐”的定义,却又不肯定是否应受规管,属法律上犯错,并重申涉案的夹公仔店,并不属这条例所规管的“公众娱乐场所”。
案件编号:HCMA 5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