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队长2.0多次喊港独口号 煽动国家分裂罪成 囚5年9个月

撰文: 李慧娜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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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涉在20次公众场合叫喊口号、接受传媒访问时宣扬香港独立,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案件今早(11日)作求情,辩方律师指被告虽曾在20次情况下作涉案的行为,惟其行为对其他人危害很少,亦没有对警员及市民造成任何伤害,相较用去年七一在湾仔驰电单车撞向警员的唐英杰案轻微。惟法官陈广池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号,非“假大空”,是真诚相信说法,并想他人跟从,判被告入狱5年9个月。

被告(马俊文)开始时是一个被煽动者,后来变本加厉成为煽动者,认为政治使命是其生命的唯一选项。
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

被告马俊文(30岁,无业),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法官陈广池指被告马俊文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号,非“假大空”,是真诚相信港独说法。(资料图片)

听取光时发言受打动

陈官引述马的心理报告指,马的成长经过引致其性格内向、孤独,社交圈子亦较细小,平日沉迷于电子游戏及日本动漫,其人生的转捩点在于听取某位政治人物有关“光时”的发言,被其所打动及产生向往之情,发现了自身对革命的使命感,参动活动后与其他人喝酒、聚会,使其获得欢愉及兴奋。

感获认同成为煽动者

马亦坦言“美国队长”的形象使其感到欣慰及满足,后来更成为人们焦点,接受媒体采访,使其获得在现实世界中没有的社会认同。陈官直言:“(马在)开始时是一个被煽动者,后来改弦易辙、变本加厉,成为煽动者,以为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选项。”且煽动者是否真心不可而知,被煽动者则有意“冲著干”,许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及动荡。

其言论有机会引发他人作更激烈行动

陈官判刑指,本案有多项严重的情节,首先马在求情信中明言自身“不感到羞耻,毫无悔意”,且他在连续兼短时内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提出了具体步骤,明目张胆地呼叫口号、举标语,在社交平台推广活动。陈官认为,马的行为一定程度满足自的良好、刷存在感,因而感到被重视,亦有机会进一步煽动其他人,或引发更激烈行动,正正在这样的背景下,其他煽动者难免不会成为下一个马俊文。

认为马有确实犯罪意图

另外,陈官并不同意马是“独自行事”,但同意其未必了解政治事件背后复杂的来龙去脉,却仍一意孤行犯案。另马亦曾大肆贬损《国安法》,自言多次被捕仍获保释,用此谬误证明自己没有犯法,难保有人听到后相信并以身试法。对于辩方指马不曾使用武力、冲击警方、鼓足成效有限等,陈官直言此非关键,最重要的是马确实有犯罪意图,行为非一时冲动,是有备而来,更指马自称“美国队长2.0”的“得意之情溢于言表”。

陈官最后强调,本案案情严重,以6年作量刑起点,思及其无悔意且是经审讯后被定罪,理应没有减刑因素。但考虑到辩方在审讯时几乎对控方案情没有争议,大大节省法庭时间,遂减刑3个月,马的总刑期终为5年9个月。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常现身示威场面。(资料图片)

被告单人匹马犯案无冲击警方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大多是单人匹马,且非在有特别意义的日子犯案,他被捕时亦十分合作,没有冲击警方的行为,故此认为情节相比起唐英杰驰电单车冲向警员较为轻微。

常感孤单参与活动开始与人接触

另被告在求情信中,自言无法接受私了行为,此绝非空话,被告从未有任何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亦绝非鼓吹暴力的人。辩方亦指被告有一个不快乐的童年,与双亲同住但不亲近,常感到孤独,自从参与了“和你Sing”等活动后,他开始与他人有接触及聚会。

其行为对他人危害少

法官陈广池其后指出,唐英杰案只涉及一个日子,本案则涉及20次行动,质疑本案并非比唐英杰案轻微。辩方解释指,被告这20次的行为对其他人危害很少,没有对警员及市民造成任何伤害。

多次高呼包括光时等口号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20个场合包括商场、政总及警署外,不断公开宣扬香港独立,借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被告的煽动行为涉及重复高叫和带领市民叫喊口号,包括“香港独立 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国”、“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全民勇武 武装起义”。其中一次受访时更形容国安法为“一个装饰”,又称情况犹如冲红灯。

一再宣示口号非假大空

法官陈广池早前裁决指,个人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号,非“假大空”,而是真心诚意相信其说法,望他人参与及跟从。

陈官又认为,被告当时犹如法律学者或权威人士,指国安法为装饰及虚有其表,不但攻击国安法,亦鼓吹个人的政治论点,及推崇了其他人物的政治立场,指他似乎有政治使命,推动香港人相信港独,从而建立香港共和国,及从中国手上将香港主权夺过来。

案件编号:DCCC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