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非礼2女生囚3年提上诉 官斥校内犯案难辞其咎 维持原判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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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教图书科男教师,在校内多番非礼两名9至11岁女童,包括摸女童胸,或隔衣物把下体贴近女童私处等,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6项非礼罪成,判囚3年。教师不服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今(4日)驳回上诉,并在判辞指,教师挑剔女童证供的细节并不公平,认为事件绝无可能是意外,肯定教师是刻意轻薄两名年幼受害人,维持原判。

指原审官错误接纳事主口供

上诉人张秉枢(58岁)上诉时,认为原审裁判官错误接纳两名女童的证供,和错误裁定触碰非意外,更推断其中一名受害女童X被非礼时觉得尴尬和难堪,精神难免未能集中,至记忆上有错误,上诉人认为原审官在如此情况下,接纳女童整体证供可信并不恰当。

挑剔事主口供细节不公

但陈官在判辞却指,女童X 作供时详述了事件的起末,但上诉方只拣选一些细微枝节,再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对X的证供加以挑剔,这样并不公平,也不可能影响裁决。陈官又指,两名女童最初被侵犯时只有9岁,最后一次被侵犯亦只有11岁,仍十分年幼。女童X不知如何应付,属正常不过。

官指事件无可能是意外触碰

陈官续指,以整体证供而论,事件绝无可能是意外触碰,并确认上诉人是刻意轻薄两名年幼事主。

判刑方面,原审判上诉人6项罪,每罪的起刑点为18个月,总刑期狱5年,碍于裁判法院的判刑上限为3年,下把刑罚下调为3年,上诉人认为属明显过重。

教师校内案难辞其咎

陈官却指,上诉人严重违反诚信,在逾两年的时间多次侵犯两名事主,犯案地点更在学校图书馆,他作为老师,有责任保护学童,却在学校作出这些非法行为,难辞其咎。上诉人选择不认罪,需要两女童重新回忆不愉快经历,虽认同原审判刑5年明显过重,并认为其中3项案情较轻的控罪,可改为12‍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调节后总刑期为38个月,仍高于裁判署判刑的最高上限,故最终刑期仍为3年。

案件编号:HCMA 5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