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业主滥收㓥房租户水费个案定罪 判罚款$5000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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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向其㓥房租户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第47条,今日(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5,000元,成为《规例》自去年五月修订以来,首宗因违反规例而被定罪的个案。
去年12月底,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在九龙长沙湾福华街某单位向㓥房租户滥收水费。该署随后到场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涉嫌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提出起诉。
《2021年水务设施(水务设施规例)(修订)条例》已于去年5月14日生效。经修订后的《水务设施规例》第47条规定,水务署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该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占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水务署发言人强调,违反上述规例是刑事罪行,希望此案例能向㓥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有关法例,亦同时提醒被滥收水费人士行使法律权益,呼吁他们挺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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