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登广告推动雷动计划 认违选举条例 被判入狱10个月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及“鸡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叶剑青与石守正,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时,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多则广告宣传雷动计划,招致25万选举开支,涉违反选举条例。戴耀廷早前认罪,今(24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启安认为戴的做法引起25万选举开支,但候选人却未有申报,认为会影响监管,亦对选举的公平性做成一定影响,然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也花了2年1月,也属不合理,最后判戴入狱10个月。

另两被告准签保守行为

3 名被告:戴耀廷(57 岁,退休)、叶剑青(55 岁,董事)及石守正(50 岁,董事),同被控 4 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叶和石早前同意案情,控方决定不提证供起诉,他们就每项控罪自签1万元,守行为12个月。

候选人无法申报该开支影响监管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指,戴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但刊登的6则广告引发约25万的选举开支,涉及22名候选人。无论该些候选人是否当选,他们亦未有就相关开支作出申报。法官指,戴的做法令公众未能查阅相关开支,削弱监管,影响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性。

做法对建制及独立候选人不公

对于辩方指,“雷动计划”是针对比例代表制未能如实反映民意,惟法官指戴的行为影响选举的公平性,对建制和独立候选人不公。法官续指,戴或出于个人有正义、民主的考虑,但他即使有崇高的理念,亦只可以循合法途径争取。戴无视选举法例,是于法不合。

不接纳戴因粗心大意下犯案

法官亦指,本案有多项独特因素,包括相关计划没有隐瞒、戴在案中未有得益等。此外,法官亦指,戴是资深法律学者,应比一般人更理解法例,而相关法例亦简单易明,不能接纳他以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

法官郭启安认为戴耀廷做法或出于崇高意念,惟也一定程度上影响选举的公平性,但他也认为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逾2年,亦是不合理。(资料图片)

律政司取法律意见逾两年不合理

就辩方认为延误检控达5年,法官认为案中涉及不必要的延误,其中律政司提供第二次法律意见,更涉及2年1个月,属不合理。若案件于2019年被带上法庭,法庭可和戴的占中案一并考虑判刑。

法官以监禁18个月为量刑起点,四罪同期执行,因认罪而扣减至12个月,再因延误减刑两个月,最终刑期为10个月。

花25万登6个广告

案情指,戴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在多个公开场合及个人Facebook介绍“雷动计划”,呼吁支持泛民或非建制的选民成为“策略选民”,按计划提供的资料投票,以确保泛民或非建制阵营,取得立法会过半数的议席。于同年8至9月间,鸡蛋同盟共花逾25万,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 6 个广告,宣传雷动计划、呼吁市民捐款,并称要集中选票拯救边缘候选人。

辩方指未影响选举公平性

辩方早前求情指,“雷动计划”为令泛民理应获得的票数比例,实际反映在议席上,与一般的舞弊情况如种票,有所不同,亦未有影响选举的公平性。辩方另指,控方延误检控达5年。

控方否认属政治检控

控方则解释,由于相关条例在此段时间拟作修改,又曾进行公众咨询等,所以才需时甚长。控方亦否认案件属政治检控,并解释由于本案涉及的银码不少,且计划涉及全港的所有选区,才会选择将案件带到区域法院处理,

案件编号:DCCC 68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