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路边狗尸内脏图食用罪成 老翁上诉驳回 官:非屠宰取得也可告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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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被女司机见到拿走路边狗尸的内脏,并欲带走,女司经多番阻挠,最后给他100元才为狗只保留全尸。老翁事后被控,解释只是想把内脏拿回家处理,他经审讯后被裁定企图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被判囚5天缓刑1年。

老翁不服提出上诉。高院法官李运腾今(18日)下判辞指,该例立法原意是针对屠宰狗只食用的残酷行为,若仅限于吃屠宰而来的狗只肌肉,而容许吃其内脏,会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认为裁决妥当,驳回老翁的上诉。

女途人当日揭发事件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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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显明(69岁,退休),被裁定于2020年10月14日,在落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的行人路上,企图使用一只啡色雌性唐狗作食物。

女司机给100元求保留狗只全尸

案情指该雌性狗疑被车撞倒,一名女司机驾车经过,见张把狗只拉到路边,并徒手从狗的体内拿出内脏,再放入胶袋,女司机要求张不要拿走以让狗只保留全尸,并愿给张100元,张最后收下金钱及交出内脏。

辩称唔觉意顺手攞走内脏

张后来被控,他在庭上解释是出于好心,想清理尸体及环境,避免阻塞交通,又称只是“唔觉意顺手攞走”该些内脏。惟原审官指张毋须取出狗尸内脏,即使有爱心的人也不会徒手处理,认为张是想拿走内脏回家食用。

张被裁定罪成后向高院提出上诉,但没有呈上上诉理由。虽然如此,高院法官李运腾认为案件在证人口供、张犯案的意图,以至内脏是否属狗肉等,仍有可争议之处,故在判辞中亦作解释。

屠体应包括动物的内脏

李官指,用以控告张的《猫狗规例》第22条,字眼上虽以“禁止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控方亦同意,涉事狗只并非经屠宰或售卖作食用而来,但法官认为,条文中所提及的“屠体”(carcass),是泛指动物死后的躯壳,不一定是经过屠辛处理,条文又指明是“屠体的任何部份”,故认为亦应包括动物的内脏,并强调如果只规限在动物的躯壳,是会违反立法原意。

非屠宰取得不构成辩护理由

李官称,虽然裁判官在原审时就这方的的讨论不足,但认为即使张以狗是被撞死而非屠宰或售卖得来,也不能构成辩护理由。

此外,李官亦同意裁判官的推论,指张若非受到女司机的阻挠,便会把狗内脏带回食用,认为其行为已超乎使用狗肉作食物的预备作为,遂驳回张的上诉。

案件编号:HCMA 26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