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后湾仔暴动案 8人囚33至37月 3人判教导所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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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生效后,港九多区接连数日有人上街聚集并演变成暴动,其中7男4女在该法例生效后翌日,被指在湾仔一带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后至今(7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林伟权指示威者当日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判其中8人入狱33至37个月,3名未满21岁的被告则被判入教导所,但也寄语被告们服刑后要好好过活,并说:“时间总会过去,日子总要面对。”

11名被告:仇铭芝(30岁,女)、梁耀文(23岁)、黎乐恒(32岁)、何高侨(21岁,女)、梁伟枫(29岁)、林永聪(19岁)、张凤娇(29岁,女)、岑朗贤(18岁)、苏朗豪(30岁)、余雪菁(19岁,女),及梁思婷(28岁,女)。他们全部被裁定于2019年10月9日,在湾仔杜老志道跟轩尼诗道交界,及史钊域道及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的参与暴动。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余7人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苏朗豪另被管有一支能发出雷射光的装置。

被告们留在现场是认同破坏行为

法官林伟权判刑时指,众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为没有制止,并选择留下参与集结,虽没有证据显示各人有作暴力行为或叫口号,但其到场已壮大群众声势,恃人多势众法非行事,是与其他暴动者目的一致,认同破坏行为,行为有如共犯。

暴动涉及人数近500人

林官又指,虽然这次暴动历时不长,但规模不少,涉及人数近500人,他们不但与警方对峙,更有人掷燃烧弹。除了3名未满21岁的被告被判入教导所外,余下8人因应其背景及所涉罪名等,判梁耀文及苏朗豪入狱37个月;仇铭芝、黎乐恒及梁伟枫入狱35个月,何高侨、张凤娇及梁思婷则入狱33个月。

案发于禁蒙面法生效后翌日

案情指,《禁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生效后翌日,港九多区都有反修例示威游行,湾仔一带亦有示威者聚集,延至近傍晚演变成暴动冲突,警方作驱散行动后拘捕多人,包括本案的7男4女被告,他们身上有长伞、防毒面具等物品,亦有部份当时有使用蒙面物品,并有1人当时藏有镭射笔。

案件编号:DCCC 1018/2020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后多区出现示威及冲突。(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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