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发牌规管日间中心、医疗集团 3至5名医生小诊所获豁免
政府今日(20日)向立法会提交《私营医療机构条例草案》立法建议,取代现时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及《诊疗所条例》,全面推行新的规管制度。在新制度下,4类私营医療机构需申领牌照,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小型执业诊所将豁免领牌,当局初步建议门槛设于3至5名医生或牙医负责及执业。食物及卫生局计划在今年上半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上述4类私营医療机构当中,日间医疗中心和卫生服务机构属于新成立的规管种类,而医院和诊所则为现行法例所监管的机构类别。文件指,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区别是“高风险医疗程序”只能于日间医疗中心,而非诊所进行。“高风险医疗程序”包括制造外科创口,以进入主要的体腔或内脏、抽取超过500 毫升的组织及体液、需要影像导航的内窥镜程序、血液透析、腰椎穿刺等。而小型执业诊所将豁免受条例限制,当局初步建议门槛设于3至5名医生或牙医负责及执业,建议一人可同时经营最多2至3间小型执业诊所。
新增的卫生服务机构则是具有一定程度风险的新运作模式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例如用于医学研究的设施。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将获赋权,宣布卫生服务机构的新类别,以应付因日新月异的医疗科技。
在新规管框架下,所有私营医疗机构持牌人必须委任1名医务行政总监,负责机构日常运作。医院、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必须是医生或牙医。当局亦建议医务行政总监必须具备在香港注册后不少于某一个特定年资,例如日间医疗中心医务行政总监,在香港注册的年期不少于6年;由同一持牌人中央管理的诊所,医务行政总监在港注册的年期则不少于10年。而诊所,医务行政总监在港注册的年期亦不少 4年。
设独立投诉委员会 一半为业外委员
另外,政府建议成立独立的投诉委员会,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委任1名主席,以及24至48名委员,当中最少一半为业外委员。投诉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接收及考虑投诉、就投诉事宜向卫生署署长作出建议,包括是否向有关私营医疗机构采取任何规管行动等。
在新法例框架下,将有16个拟议罪行,包括“经营无牌或不获豁免的私营医疗机构”、“在没有委任医务行政总监的情况下经营私营医疗机构”、“使用于《条例草案》不允许的处所名称或描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