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罪成】曾设委员会检讨 倡特首纳防贿条例规管 惟无寸进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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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审结,3项控罪中,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但第一项控罪,即收受利益罪,因陪审团无法达大比数共识,并无裁决。回溯至2012年,曾荫权在离任前爆出涉贪疑云,面对公众质疑,随即下令成立“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由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领导,最终建议包括提出将特首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规管,指特首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过有关建议至今未落实,停滞近5年。
独立检讨委员会于2012年发表报告,共提出36项建议,其中逾半是针对特首,由申报利益、接受款待,以至特首离任后工作,都一一研究。其中直指《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不适用于特首,是现行针对索取或接受利益制度上的“根本缺憾”。而第8条列明,任何人士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关进行事务往来时,向“订明人员”(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提供利益,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便属违法,委员会认为,特首一职亦应纳入此例规管。
立法会前年否决动议
前年立法会曾讨论有关报告建议,由民主党黄碧云提出无约束力议案,促将《防止贿赂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惟最终在民建联及工联会反对或弃权下议案被否决。翻查资料,立法会上反对原议案的声音,理据主要包括特首有特殊宪制地位,由独立委员会审批特首收取利益的方案,可能会涉及宪制及保密问题,并不可行。时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会上指,有关修订涉及《基本法》,需通盘考虑相关宪制和法律规定,以及运作问题。
曾俊华政网倡落实修例
不过今届特首参选人曾俊华早前宣布其政纲时,就重提上述建议,承诺若上任会尽快落实。“回带”至2012年,当时初上任特首的梁振英也曾承诺,会“认真地去考虑”有关建议,并在上任之后尽快、严格地落实,不过至今无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