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证人:规管行政长官的内部守则 只存在特首脑中

撰文: 陈雯慧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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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及渎职案继续于高院聆讯进入第12天,前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麦靖宇继续作供,在2012年2、3月期间,因有传媒及立法会查询有关行政长官利益申报制度,加上要回信予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才首次知道有一份规管行政长官的内部守则,更一直只存在特首的脑海中,他坦言虽然不觉得惊讶,因为这守则只规管特首一个人,但同意最好有记录。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长麦靖宇今日继续出庭作供。(黄永俊摄)

主控官在主问中,向证人麦靖宇出示一封信,由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于2012年3月8日去信予行政长官办公室,3月13日由时任特首办私人秘书蔡杰铭签署回复,麦承认蔡回信时,他有看过内容,并确认满意内容。

根据当时回复,大致内容是:行政长官每年都会按行政会议成员申报制度就利益及投资作出申请,另外在2005年6月始,曾荫权自愿跟随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制度,但却没有这个记录及公开过这些资料,同样地由2007年7月有一份只适用行政长官的内部规则,行政长官在无利益冲突前提下,可接受朋友款待,乘坐朋友的私人飞机或邮艇,但需要支付商业费用,而该规则于2011年4月才首次应用,同样地没有记录及公开过这些资料。

曾荫权在任内被指涉贪后,随即成立“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规则只适用于行政长官一个人

主控官就特首办没有上述两点记录,向证人问是否感觉很惊讶。麦靖宇回复不惊讶,因为特首办一直参考政府委任官员申报制度规则,知道那一些行为可以做或不做,直至事件遭传媒及立法会查问,他们才翻查记录,才发现无记录,不过他同意,通常香港人都会作出记录。

至于内部规则没有记录,麦同样回复不惊讶,因为这份规则只适用行政长官一个人:“存在特首脑中,所以无记录。”但对他来说,最好有一个记录,麦说:“无记录,不太好。”而麦亦认同,作为30年公务员,从来无一些规则,只存在某人的脑海中。

麦靖宇指曾见过何周礼的受勋提名表格,上有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图)的签名。(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麦靖宇:曾见林郑签名提名何周礼受勋的表格

另外麦靖宇又提及,2011年2、3月某一日,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一个会议后要求他继续留下交待工作,向麦轻轻带过要提名3至4名人士,其中包括何周礼,指曾自己到过青年协会,见过何在建筑项目做得很好,着麦通知政策局考虑他们授勋或嘉许提名。麦就何周礼个案,通知了发展局要求局方考虑,但无表明这指示来自特首,以及一定要获得提名。

在4月8日收到时任发展局局长政务助理陈婉雯发给礼宾处处长,副本给麦及另一人,里面有一份2011年授勋提名表格,表格上人士是何周礼,并有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签名。麦声称在尽责下亦有打开电邮一看,看见表格上只列明何是香港室内设计学会主席,以及个人成就,因麦记得曾荫权提及何在青年协会建筑项目,所以发电邮予陈,要求加入这些资料。三日后陈修改了表格,并以电邮通知礼宾处。

麦靖宇称未有见过何周礼(图)在礼宾府出现。(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麦:未曾在礼宾府见过何周礼

麦强调,他只见过何周礼相片,未曾亲身见过何,亦未曾在礼宾府见过何,亦不知道何周礼曾和曾太多次开会。麦又补充,根据他担任特首办常任秘书长的两年,特首有时亦有一些提名,都会交给政策局考虑,而政策局有时未必会按特首建议批准提名。

被问及由特首提名、最后获得授勋,程序是否恰当,麦强调,根据一般程序,特首提名后,会将名字交给政策局考虑,若合适再交给礼宾处查核,当中过程必须包括查核准获授勋人士有无不适合授勋条件,才交给特首考虑,出授勋批准,便是恰当程序。

麦承认2011年授勋人士特别多

控方又出示一份2011年5月政府给行政长官曾荫权的文件,显示授勋人士名单,要求曾荫权作出批准,当中显示获颁荣誉勋章人士共76人,公众人士有57人,公务员有12人,另7名与2010年亚运会有关;获颁荣誉勋章人士较一般多,理由是要颁授与亚运会有关的人,但因只是单一事件,建议接纳人数比例。另外就何周礼授勋一事,文件显示何是国际知名建筑设计事,对建筑和设计都有宝贵的贡献,对社区工作专注等。

麦靖宇确认以上文件,并有曾在纸上签名,但麦坦言,事后虽在2012年2月有报纸报道何周礼涉及曾荫权深圳物业的室内设计,可是他一直无特别印象,直到2013年廉政公署找麦落口供,问他有关何周礼授勋及室内设计事情,他才将两件事连系一起。麦又形容,2012年2月对曾荫权报道是“舖天盖地”,除了租楼事情,还有到澳门、内地住酒店、乘坐私人飞机和私人邮轮的报道,麦当时只专注他跟进工作。

曾荫权并有提名严讯奇授勋

麦靖宇提及2011年2月至3月间曾荫权曾建议4个人受勋,其中不但有何周礼,更有知名建筑师严迅奇,最终2人分别获提名接受荣誉勋章及铜紫荆星章。麦称,特首希望提名的人选,除非局方有强烈理由反对,否则一般会接纳,但提名的决定权仍在局方。

决策局最终认为曾荫权建议的另2人不够突出,该2人最终没有获推荐。主控问麦有否被决策局反问“是否一定要推荐他?”麦称他从一开始会请求局方提名某个人,对方“通常唔需要再返来问:系咪一定要提名佢?”除非局方发现该人有严重问题,但这种情况很罕有。

72岁的被告曾荫权否认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及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