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应讯16个月 扣薪未处“极刑” 七警获支薪共逾310万

撰文: 林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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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由检控提堂至法官宣判,已历16个月,七警当时已被停职,且按《警队条例》,要暂扣起部份薪金。有关扣薪安排最高可暂扣一半,脱罪才会发还,但消息指,警方未有处以“极刑”,七警只暂扣月薪10%至25%,估计最少共获支薪310万元,相等于一个新界西数年楼龄的“上车盘”。
警队的停职扣薪规定与外国类似,不过部分国家曾有涉罪警察因停职期太长,趁机用薪金去旅行或进修转行,故力倡取消有关制度。有立法会议员则认为,港府可以“借粮”代替直接支薪,若停职警察被判有罪,便要全还薪金,以免白支公帑。

七警案由前年10月检控提堂当日起,至“宣判日”,一直遭暂扣部份月薪。(资料图片)

被捕停职未需扣薪 起诉才开始

据《警队条例》第17条,非宪委级即总督察级或以下的警务人员,若因涉刑事罪行而将面对刑事程序,警务处处长可基于公众利益需要,下令其停职,不过若只是被捕,就算停职也可获支全薪,直至遭检控,警方才会审批应否暂扣部分薪金,最高可扣一半。

有关安排源于90年代的1宗案件,前高级督察Peter Pannu在1994年起,先后被控受贿及伤人,停职7年,最终获判无罪,期间获支薪400多万元,更进修取得大律师资格,离开警队。审计署其后在2000年狠批有关制度,最终时任处长曾荫培修改警例,不再予遭检控停职的警察支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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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有停职警 乘机用薪金旅行考消防

外国如英、美、加拿大警方,处理涉罪人员和港警类似,都是停职留薪。不过加拿大有民间组织前年曾批评有关制度,事源于2012年,1名警察因诚信问题遭停职,其后3年间,他获支薪26万加币(约156万港元),他乘机用来旅行、打高球,甚至“铺后路”,报读投考消防员的课程后离职,更撰信感谢警队支薪,更称“梦想成真”,引来加拿大各界狠批,认为应修例取消停职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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