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那夜凌晨,我在骚乱现场——警察篇
年初一晚旺角街头爆发近年最大规模的骚乱,警员鸣枪示警,示威者放火掷砖,震撼社会。《香港01》分别访问了当晚一名示威者及一名警察冲锋队员,在怒火街头中身处两个极端,均不欲示威失控造成人命伤亡。本网已刊登示威者的说法,现刊出参与当晚执勤冲锋队员的看法。
由深夜延续至天亮的旺角骚乱,有全程参与清场行动的冲锋队成员坦言,当晚示威者和以往不同,不只失去理性,而且明显冲着警察而来,不断追打,“他们拿起砖头,向著大批警员投掷,甚至看到流血也不停手!”他慨叹纵不满政府和特首梁振英,也不应在街头以暴力宣泄;他又指自己不是梁振英的走狗,不想警民互斗。
“原以为大年初一不会有事,怎知是我做警察30年来最激烈的冲突!”
不欲警民互斗 怕搞出人命
该冲锋队成员忆及当晚甫踏入旺角亚皆老街,看著示威者愈趋增加,行为愈趋激烈,目无法纪,且示威者和以往占领行动不同,目的不像是要游行表达诉求或霸占马路抗争,目标是放在警察身上,不断用砖头、垃圾桶等追打。当刻他感惧怕,怕的不是自身安全,而是怕“出事”,“示威者暴力不断升级,真系怕警民冲突期间,会‘搞出人命’。”
我不是梁振英走狗,不想警民互斗。
在人来人往的旺角执勤,警方除了面对示威者,在不太激烈的驻守点,也会遇上其他市民。冲锋队成员坦言听尽不同话语,“有人会走过来叫你加油,有人会走过来骂你,为何要做特首梁振英的走狗。”他强调30年前,在警察学院所学的是政治中立,至今都一直坚守,“我不是梁振英的走狗!”他更再三强调“我不想警民互斗!”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条例》控告36名人士暴动罪,这罪自1970年修定以来,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来控告本地人的暴动行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验法庭。要了解何谓暴动罪,必须先了解与这罪有连带关系的非法集结罪。这两罪均沿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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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让违法者得到制裁
对于有警员也向示威者掷砖,外界批评是报复示威者的行为。该冲锋队成员坦言,当晚无成员想踏足这“怒火街头”,只是职责所在,要尽力维持治安,警察不是以和示威者冲突为乐,更遑论要报复示威者,“警察要做的,只是要让违法者得到法律制裁。”
面对示威日益激烈,该冲锋队成员坦言,尊重示威者的诉求,欢迎他们以和平游行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但绝不应在大家同一天空下的香港,于街头以不断升级的暴力宣泄,强调自己作为警务人员,坚决拒绝让一小撮人捣乱香港。“不应该让一小撮人,破坏了七百多万人的安宁及身处的社区。”他认为,年青人对政治的不满,应该运用社会赋予他们的投票权利去表达,用选举结果让政府看到民意的所向,而不是在街头透过暴力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