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会员以“体雕师”作副业 大律师公会上诉得直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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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体雕师”资格的大律师梁思豪,因有意以“体雕”作副业以帮补家计,遂向大律师公会申请,但遭公会否决,梁早前不服公会决定,寻求司法覆核,并获判胜诉。大律师公会早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下判词,认为大律师公会专业守则没有违反《基本法》33条保障职业自由的规定,裁定公会上诉得直。败诉的梁思豪扬言,会与律师团体再商议,并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庭今颁下判词指,《基本法》33条保障香港巿民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当中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确保香港巿民不会被强迫从事违反他们意愿的职业,第二是假设他们在合乎工作要求资历下,香港巿民可按照其意愿自由工作,第二权利亦获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保障。
对于大律师公会否决身为大律师的梁思豪从事雕体师的副业,上诉庭在判词引用终审法院过往案例,指《基本法》33条只是保障香港巿民不会被迫从事某项职业,但无限制一般的工作权、工作资历、以及乎合法律要求的规定,包括签证或特别的资格要求,而梁思豪已自由选择了他第一份工作,要求从事副业而遭大律师公会以专业守则否决,上诉庭认为有关决定没有违反《基本法》规定,裁定大律会公会上诉得直。
梁思豪表明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大律师梁思豪表明会上诉至终审法院,并指今次上诉庭引用的案件,其申请者为酷刑申请人,根本不能在香港合法工作,和他及适合香港巿民的情况不同,他会和律师团体再商议决定上诉方向,更指事件不是涉及他个人,而是行内大律师权益。
于2005年执业的大律师梁思豪,于2014年3月取得“体雕师”资格,他并想申请以这职业为他在任职大律师以外的副业。惟大律师公会参考有关体雕专业的网页上的图片及内容,认为不适合作为大律师的副业,因而拒绝了梁的申请。
案件编号:CACV24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