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明未交申报书判囚6月 高院指未至如此严重 上诉得直即获释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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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党前执委陈宇明,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被廉政公署起诉,他在裁判法院认罪后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陈不服判刑,今(28日)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官张慧玲直言,看不到这宗案件要去到如此严重的范畴,裁定陈上诉得直。由于陈已服刑54天,判陈可以即时获释。陈离开法庭时称觉是无妄之灾,又称参与政治愈来愈困难,寄语来年的参选人要更谨慎面对这件事。

上诉人陈宇明,41岁,软件工程师,是特首资讯科技界选委、公民党前党员。他早前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认未有在限期前交选举申报书

案情指他2019年11月24日参与区议会选举后,未有按规定在同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选举申报书。虽然处方有发电邮提醒,但陈称他填妥选举申报书委托其选举代理人替他提交,但他没有采取行动确保申报书在法定限期交回。

原审官称涉重大公众利益要阻吓

原审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选举事务处有合理期望会收到候选人的申报书。陈没有提交,令处方未能就其选举开支作出跟进,认为事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高院官直言这案是不要去到咁劲

高院法官张慧玲在处理陈的上诉时却指出,杜官判第一时间认罪的陈即时入狱半年,即其量刑起点亦达9个月,而这罪名的最高刑罚只是1年。虽然陈不算是无心之失,但并非隐藏秘密捐款去向。再者,陈当时与妻子办理离婚,并忙于处理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事,张官直言:“需唔需要监禁9个月呢?点解依单案会去到监禁9个月咁劲?”认为本案毋须判至如此严重的范畴。

律政司亦认同原判确实严苛

张官又指,另一案例的参选人故意不提交提交申报书,理应刑责更重,但只是判罚款,律政司亦认同判囚9个月确实严苛。考虑到陈已坐牢54天,相等于监禁4个月,裁定陈上诉得直,即时获释,并会稍后下判辞解释因由。

案件编号:HCMA 29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