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汉连侬墙挥生果刀 不满被囚2月求减刑 官称需阻吓驳回上诉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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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汉前年在元朗连侬墙附近涉挥舞生果刀,令男途人腹部擦伤,他就普通袭击罪被判囚2个月,但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日(9日)颁判辞指,退休汉曾持刀挥舞这事实无容置疑,他携带生果刀的理由与有否刺向事主无关,认为原审裁断没有出错;定罪而言,法官认为,本案发生在社会动荡之时,携生果刀到场非明智之举,虽然他起初只是透过拍摄,以相对和平手法表达不同意见,但他一旦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其行动便变质,可以成为集体争执的导火线,判刑要达至阻吓作用,于是驳回其上诉。

上诉人为曾远全(68岁,退休人士)原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但审讯后被裁定普通袭击罪罪成,被判监2个月。

曾持刀挥舞无容置疑

法官认为,上诉人曾持刀挥舞这事实无容置疑,即使事主曾刻意挑衅,上诉人也不可拿刀威胁,而原审已因为控方未能成功证明上诉人曾伤害事主,而裁定他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成立,但不肯定伤势从何而来,不等于不肯定袭击曾否发生。

辩方在审讯中曾传召被告的儿子及媳妇作供,儿子不信年近70岁的老人家,会无缘无故、众目睽睽下袭击4名青年;媳妇则称,案发前曾给上诉人看有人用刀清理连侬墙的影片,得知上诉人当天带生果刀,为模仿片中人清理连侬墙。

口角中曾刺向事主已足以构成罪行

不过,法官认为上诉人基于什么理由携带生果刀,与他有否刺向事主无关,即使他带刀为方便切水果,但在口角期间曾刺向事主,也足以构成普通袭击,指原审裁断没有出错,驳回定罪上诉。

带刀到现场非明智之举

判刑方面,法官指出本案发生在社会动荡之时,无论出发点是清理墙上标语还是其他理由,上诉人选择带著水果刀到现场非明智之举,但以上诉人的人生阅历。必然会考虑到现场人士有可能情绪激动,假若不同意见人士对他挑衅、诋毁,一旦在唇枪舌剑间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对峙,犹如火上加油,情况可以一发不可收拾,而不幸地事实也确实如此。

一搻出刀行动便变质

法官表示,上诉人拍摄可能为了宣泄情绪,以相对和平手法表达不同意见,但他一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他的行动便变质,从消极挑战变成积极侵犯,可以成为集体争执的导火线,并会带来严重后果,判刑要达至阻吓作用。

案件编号:HCMA2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