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少女公园性交兼非礼多人 休班警加刑至5年须再入狱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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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透承认透过社交媒体认识多名11至14岁女童后,相约对方外出并作出性侵行为,包括与一名13岁女童在公园内站著性交,又曾单独会见其中两名年仅11及12岁女童,并要一人为他口交,另一人为他手淫,此外,他亦有与其他未成年少女性交等。男警今年初在区域法院承认非礼等8罪,被判囚46个月。惟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向上诉庭申请覆核,上诉庭今日(20日)改判这名前警员入狱5年,原本已刑满出狱的被告须要再度入狱。

被告余俊鑫(35岁),案发时为驻守毒品调查科的警员,他承认2017至2018年间,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非礼及非法性交共8罪。案中涉及6名女事主,案发时她们年龄在11至14岁。

律政司认为起刑点应为8年半

律政司代表指,原审采纳的6年量刑起点过轻,恰当的量刑起点应是8年半,虽然区域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期为7年,但案例显示法官可以多于7年作量刑起点,只要最终的刑期是低于7年便可。

案情严重情节近乎强奸

律政司承认,本案情节严重,有控罪的情节近乎属强奸,但考虑到证据强弱及被告可提出的辩护理由后,最终控以非法性交罪,亦承认本案应转介至高等法院处理。

律政司认为,虽然被告已服毕原本的刑期,但法庭仍要考虑到判刑必须要恰当地反映刑责,建议提高最终刑期至5年8个月,虽然本案是刑期覆核,但因此而扣减的刑期不应多于半年。

事件涉儿童性侵需弥补事主伤痛

律政司强调,案件涉及对儿童的性侵罪行,判刑不但要阻吓被告,也要阻吓公众,亦要弥补事主及其家人的伤痛,以及反映公众的厌恶,而现时判刑无法达致以有关目的。再者,被告获警方保释后再侵犯另一案中女童,惟原审未考虑这点。

被告是警员属加刑因素

律政司直指,被告案发时为警员,这亦属加刑因素,即使他未有以警员身分犯案,被告却知法犯法,影响公众对执法人员的信心,判刑也需要阻吓其他执法人员犯案。

辩方指被告有心理问题

被告的大状则指,被告有心理问题,而与其中一名女童已相识一年,二人亦曾一同外出消遗,被告获错误讯息,以为该女童想与他展开恋爱关系,因一时性冲动才犯案。另外,被告过往品格良好,任职警员12年获20封嘉许信,又曾因令警队蒙羞想过自杀。

大状又指,被告出狱后自愿参与教会活动,已洗心革面,亦持续接受教会提供的辅导及专业的心理辅导。

上诉庭听罢双方陈词后,认为判刑在原则上出错,改判他囚5年8个月,但由于被告本已服毕刑期及是次申请属刑期覆核,最终改判被告入狱5年。

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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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及IG认识多名事主

案情指被告案发期间,在Facebook及Instagram结识多名女童。他曾与一名12岁女童认识后,与女童以丈夫妻子相称,又要女童向她上载胸部及私处照片,女童不知如何拒绝,曾向被告发照片。

被告之后结识另一名14岁女童,并明言想当她的男友,并约女童在屋邨梯间见面,被告趁机湿吻及摸女童私处。数日后被告向女童发讯息称自觉不适合她,著女童另找伴侣。

公园见面由湿吻至性交

被告之后结识一名13岁女童,并向女童发送讯息示爱,二人在平安夜首次在公园见面,被告吻及摸女童的胸部。翌年初二人再在公园见面,被告吻她及摸她时,亦伸手摸她私处。数月后,二人再在公园相见,被告在公园内拉下女童的裤子,并以站着的姿势与女童性交。女童事后认为被告所做不对,没再与他联络。

同时非礼两女童后付各人200元

后来被告又与一名12岁女童交往,该女童并带同两名11及12岁的女童与被告在停车场梯间见面,带朋友到场的女童先行离开,被告对余下女童作非礼行为,包括要11岁的女童为他口交,又要另一人为他手淫,事后并给两女各200元。

保释候查再与未成年少女性交

被告在这次事件后遭其中一名女童的母亲发现并报警。被告在保释候查期间,与朋友在兰桂坊喝酒消遣后,送一名14岁酒醉的女童回家时,把女童拖入梯间性交。女童母亲见女儿大腿有白色液体觉不妥报警。

案件编号:CAAR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