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用棍击警长 事主只记下有人企图挥棍 被告罪名不成立
19岁青年涉嫌前年一次港岛区集会中挥棍袭击一名警长,更把棍子扔下,他否认指控,案件今(9日)在东区法院开审,辩方盘问声称当日受袭的警长在其记事册中,只记下被告曾“企图”或“试图”向他挥棍,又指现场警员疑把不属于被告的棍子,说成是被告用以袭警的武器,疑被告遭插装嫁祸。裁判官下午即作出裁决,指警长加入警队已19年,难以理解他在记事册写上如“企图”等字眼,最后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维泰(19岁)被控一项袭警罪,指他于2019年11月2日在湾仔告士打道与卢押道交界袭击警长邓骏业。
当日有200至300名示威者
警长邓骏业是当日拘捕被告的警员,他称当日约下午5时,他在告士打道警车上戒备,警车沿路驶至卢押道附近时,邓从车窗外发现有约200至300人冲出来,其中有部份人手持木棍等武器。邓称,他当时觉得路上人群与附近有关的非法集结有关,故与同袍下车要求众人散开。
见被告手持白色棍
邓称他曾与被告四目交投,目睹被告手持一支约5尺长的白色棍;邓随即下令与同袍推进追捕示威者,被告则转身往金钟方向逃跑。邓随即警告被告要求他停下,被告突然转身,用棍挥向他,他立即用警棍格挡,被告转身继续逃跑,并将棍支扔到地上。邓最后追及被告,并与赶及的同袍一同制服被告。
辩方质疑邓未记下遭被告袭击
辩方盘问邓时,则质疑邓在记事册上所用的字眼,指邓在记录时指被告“试图”“企图”向他挥棍,没有直接记下被告袭击到他,质疑邓捏造事实,指被告根本没有击中邓,亦没有在逃跑期间抛下棍子,邓否认。
另一警称在地上捡走白棍
另一名当日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张晓锋则供称,当日他在邓身后追捕被告,看到被告转身用棍袭击邓的腰部,及见被告将棍子扔在地上,张遂协助邓制服被告,并立即拾回跌在地上的棍子。惟辩方则质疑被告遭插装嫁祸,被人将在别处寻获,不属于被告的白色棍子,说成是被告袭击警长的武器。
律师引报章指捡棍警员曾被指不可靠
律师又指,张在记事册和第一份口供中均没有提及警长受袭,但七个月后的补录口供中,却突然加入被告袭警的过程,认为张的记录不实,质疑张的记忆在七个月后不再可靠。辩方又举出《立场新闻》和《苹果日报》的新闻报道,指张曾在早前两宗反修例示威案中作供中,分别被裁判官黄雅茵和崔美霞评为不诚实和不可靠,直言张在本案中也并不是一个诚实可靠的证人;张否认。
若两棍曾相撞声音不会太轻
裁判官听毕证人供词,下午即作出裁决,并指有份拘捕被告的张称,案发时在遇袭的邓警长身后约2米,见到被告用棍袭击邓的腰部。惟根据邓的作供,被告向他挥棍时,邓用警棍格挡。裁判官指,若邓曾用警棍格挡,不可能如警员所称,棍在警长腰间出现。此外,若两棍相击,其发出的声音不会太轻,张不可能没有留意。
难以理解邓记下企图或试图等字眼
此外,警长在记事册中写被告是“企图”和“试图”向他挥棍,惟他庭上的说法,则是被告确实向他挥棍。裁判官指,警长加入警队已19年,难以理解他在记事册写上“企图”和“试图”的字眼。
裁判官最后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散庭后,有旁听人士向被告道贺,被告则面露笑容。
案件编号:ESCC 207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