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区议会选举落选人 认未有按时提交选举申报书 还柙候判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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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于2019年区议会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被指未按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被控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案件今(4日)在观塘法院提堂,两人承认控罪,裁判官杜浩成将案押后至6月18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报告,两人须还押惩教署看管。

两名被告:陈宇明,(41岁,软件工程师);及吴志雄,(55岁,退休人士);各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案情指,2019年区议会选举在该年11月24日举行。各候选人须在同年12月29日或以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选举申报书。

陈称委托了代理人替他提交

陈宇明当年在观塘区栢雅选区参与,最终未有当选。他承认知悉选举后须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的规定,因为他曾参与2015年区议会选举,和2016年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均有提交相关的选举申报书。

陈宇明声称填妥选举申报书,并委托其选举代理人替他提交该选举申报书,但他承认没有采取行动确保选举申报书在法定限期前交至选举事务处。陈估算其选举开支约为1万3千元。

吴误以为申请资助才须交申报书

至于吴志雄,他亦有参与2019年的区议会选举,并且是沙田区锦涛选区的候选人,惟他在该次选举中落败。由于吴未能取得该选区所投有效票总数的百分之五,不合资格透过选举资助计划获得选举资助。

吴志雄在次选举的开支约6万元,他声称已填妥选举申报书,承认误以为填报选举申报书是为了申请选举资助,因他没有资格申请资助,故未有提交选举申报书。

选举事务处曾发信及电邮提醒

选举事务处曾于2019年11月及12月,分别以挂号邮件、电邮及/或电话提醒陈及吴,指他们须于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选举申报书。惟选举事务处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二人的申报书,遂于2020年1月中把两案转介廉署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