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审讯|被告指陪审团听审属宪法权利 高院驳回其覆核
男子唐英杰去年7月1日涉骑电单车示威,其背包并疑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旗帜,被控违反国安法,他不满审讯不设陪审团,又认为律政司未有解释相关原因,故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则指国安法条文没有定明司长有责任解释。高等法院今日(20日)就康的申请作裁决,并驳回其覆核,但未有下任何讼费令。
申请人唐英杰(24岁)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案件已排期于本年6月23日审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明书指示审讯不会设陪审团。
陪审团审讯属被告的宪法权利
代表唐的律师早前陈词称,被告进行交付程序中,律政司决定以可公诉罪行作起诉,被告应可获陪审团审讯的权利,这也是一个宪法权利,若不设陪审团,必须有正当理由及解释。而陪审团审讯有利于公平审讯,也确保审讯的独立性,亦令法庭在执行公义时更符合大众所认同的标准。
律政司指国安法无列明司长须解释
律政司却认为,陪审团审讯并非宪法权利,不设陪审团属于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63条保障,即检控工作不受干预,而国安法条文也没定明司长有责任解释决定。只有当检控决定涉及恶意、不诚实等情况,法庭才有权作出干涉。
陪审团审讯并非权利
法官李运腾认为获陪审团审讯并非一个权利,更枉论是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无法选择放弃陪审团审讯,而法庭决定是否将被告转介高院时,只会考虑是否能达至公义、公平。无论被告是否获陪审团审讯也好,他都能获公平审讯。
是否有陪审团由检控决定
李官又指,即使被告在国安法前拥有获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有关权利也已被国安法废除。而且不设陪审团属于检控决定,应受《基本法》保障,挑战有关决定需要通过非常高的门槛,司长未详细解释不设陪审团的原因并不足够达致有关门槛。
条文未定明律政司司长需知会被告
再者,国安法条文没有定明,司长在决定不设陪审团前要知会被告,而且根据条文,司长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涉外国因素及保护陪审员等决定不设陪审团,司长不适宜在审讯前与被告讨论。
不过,李官指唐作出是次申请涉及其个人利益,《港区国安法》仍然是很新的法例,案件亦涉公众利益,在平衡各方情况下,不会就讼费上作任何决定。
案件编号: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