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颈椎移位死因 警长称想司机自行上警车 遇不合作才放地
的士司机陈辉旺被指袭击乘客被捕时,疑遭男警林伟荣箍颈,陈其后颈椎移位瘫痪,一个月后身亡,其死因研讯今(11日)续,警长罗伟民继续作供,他称应付顽强对抗人士,可使用强硬拘押控制,如震击、膝撞、前踢、侧踢及直臂压倒等方法。他的记事册曾记录陈在警车上曾作出伤害自己的行为,如把头擦在警车的地板。罗又指,当时最想陈肯自己上警车,惟陈不合作,最后才决定把他放在地上。
死者陈辉旺(65岁)于2012年11月11日晚上,在西隧收费亭因车资问题与乘客争执,接报到场的警员拘捕陈。陈被押上警车期间,疑遭警员林伟荣箍颈。陈送院后,被证实颈椎移位,导致全身瘫痪,最终于同年12月12日去世。
罗解释陈当日情况可被界定顽强对抗
代表罗的吴大律师提问到,根据《程序手册》,应付顽强对抗人士,可使用强硬拘押控制,如震击、膝撞、前踢、侧踢及直臂压倒等,都是在训练中会学到的合法制压方法,罗同意,又指当日两名警员均无法令陈合作,及令陈听指示上警车,故他亦需要提供协助,这情况已可被界定为顽强对抗。
罗记录册有记下陈曾用头擦地板
罗称,陈当日自行行上警车,并没有见到陈有伤害自己的行为。吴遂引用罗当日在警员记录册撰写的笔记指:“AP极力反抗,脸向地下,不断扭动身体及踢脚,期间有伤害自己的行为。”罗称,误解了吴的提问,当时他有见到,陈用头擦向警车的地板。罗又称,警员将陈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并无令他怀疑可能导致陈头部受伤的事情。
伤者是成年人无责任通知其家人
律师遂问到,当警方把陈送到医院后,有没有代陈通知其家人,罗称,若伤者为成年人,他们没有责任通知其家人,他们亦不知伤者是否想让家人知悉被送院。
4人搬离法不合应用在已上手铐的人
就4人搬离法是否适合于已上手铐人士,罗解释说,使用4人搬离法时,被捕人士的双手需要分开,故此拘捕法不可能应用在已戴上手拷的人。但罗否认对陈使用过警棍或其他不必要的武力。
若陈有投诉遭乘客攻击亦会拘捕该乘客
律师续问,如陈当日亦有投诉该日籍乘客攻击他,他会如何处理事件,罗称,他亦会拘捕该乘客罪名为殴打罪。
拘捕陈时双方有对话但无身体接触
代表警员林伟荣的资深大律师郭栋明问罗,在罗和林把陈推向两辆工程车之间进行拘捕时,有没有考虑过现场有没有闭路电视等情况,罗称没有考虑,亦不知道闭路电视可以左右移动或拉近等。但罗同意警员在工程车之间空间拘捕陈时,双方有对话但无身体接触。
最想陈肯自己上警车
陪审团问罗,为何当陈选择返回的士,罗时没有再选择控制陈,而是把他放在地上。罗指,他当然想陈上警车,但陈不合作,故他选择了把陈慢慢放在地。
案件编号:CCDI4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