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行为不当罪成 指上司公器私用 官指无说服力驳回上诉囚6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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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处理一宗店舖盗窃及欺诈案时,讹称涉案车主拒落口供,并冒认车主向其上司发电邮称不会协助,警方最终结束调查。男警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行为不当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并指上司对他印象不佳,故公器私用而诬告他。高院暂委法官李俊文今(23日)下判辞,认为男警说法毫无说服力,又指其上诉理由与审讯时的论点相信,再审视亦只会得出相同结论,驳回其上诉,原获保释的男警须即时入狱6个月。

上诉人温志炜(50岁),被控于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身为警务人员而作出不当行为,即虚假地在1宗案件的警察档案调查报告,以及两项纪录中,指陈诗媚曾通知警方,她不会就1宗指称的店铺盗窃案提供口供。

上诉人温志炜就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在高等法院提上诉被驳回,须即时入狱6个月。(黄浩谦摄)

温讹称车主拒协助警方

案情指,温是一名警员,案发时正调查一宗店舖盗窃案,而该宗案件中,有情报所指涉案人登上了一辆私家车。温在处理该案件时,在警察档案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纪录中,讹称联络了汽车的车主,指车主拒绝就该盗窃案向警方提供协助,又假冒车主发电邮予上司。温的行为导致该盗窃案的调查延误及警方的调查终止。

温上诉指其证供未获接纳不公

温上诉时提出2项理由,指裁判官错误接纳两位证人对他不利的证供,但未有考虑其他证人对他有利的证供,以及裁判官错误地拒绝接纳他的证供。

温认为上司公器私用而诬告

李官指,温只是重复审讯时的论点,认为3位证人均诚实可靠,接纳他们的证供,指他们的说法合情合理。李官续指出,温称整件事是因为其上司和他关系不佳,认为上司公器私用而诬告他,李官认为完全不具说服力。

李官指重新审视结论都一样

李官续指,就拒绝接纳温的证供而言,关于案中关键的虚假电邮,及声称证人对他诬告等的议题,本就是案中的关键议题,裁判官拒绝接纳是合情合理,故在重新审视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亦相同,驳回温的上诉,维持原判,温须即时服刑。

案件编号:HCMA 4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