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危驾表证成立 自辩称看错灯号 案件5.23裁决
1名督察下班后驾驶私家车时返家,期间在沙田疑“冲红灯”,与另一辆私家车相撞,令对方车上的乘客受伤。督察否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今(2日)于沙田裁判法院受审。督察被裁定表证成立后,出庭自辩。他指,当日驾车从沙田警署返回将军澳寓所,案发时已经立即刹车及扭軚,但仍然撞到涉事车辆。王亦同意自己当时看错交通灯号,但强调案发当刻并没有讲电话。案件押后至5月23日裁决,期间被告续准保释。
被告王昶然(28岁,警务督察),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指他于2024年8月3日,在沙田沙田围路与沙田路交界近灯柱 N0688,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私家车,引致男子陈国文身体受严重伤害。被告听取控罪后否认控罪,但承认不小心驾驶。
被告指自己边驾驶边讲电话 但通话内容围绕琐碎事 不影响驾驶
王自辩时透露,他于英国完成硕士学位。而他的父亲是警察,母亲则为退休警察。当日他驾驶的私家车为其母所有。
王指出,当日驾车返回位于将军澳的寓所,途中收到电话,因此使用汽车内置的功能接听电话,而非使用耳机等设备。此外,他当日边驾驶边讲电话,但通话内容围绕琐碎事,并不影响驾驶。当他驾驶的车辆驶至案发位置时,上述的通话已挂断,他再“喂”几声的目的为“confirm(确认)收咗线”。
指涉案七人车高速右转 被告立刻刹车及扭軚 仍然收掣不及
王续指出,至案发位置时车速约每小时40公里,他看到交通灯号为绿色,其后右前方有白色七人车以高速右转,他当时已立刻刹车及扭軚,惟仍然收掣不及,所以撞到该车辆的左边乘客位车门。王称,他平日很少驾车上班,大约1星期1次。
王接受辩方盘问时指出,一星期有5日须往返沙田警署,但每星期大约只有一天会驾驶私家车。王同意以往亦曾经过该路口,并承认当日看错交通灯号。控方续问王,在过往经过该路口时,是否知道应该跟从哪盏交通灯,王解释,当时向前望到绿灯,以为是该路口的交通灯。控方质疑,会否因为王当时只顾聊电话,所以未有留意交通灯号,王称不同意。
承认看错交通灯号 但指案发当刻已没有讲电话
控方引述录影会面提问王,指他曾经说:“都系驾驶呢架车往返。”,其答案听起来经常驾驶私家车往返警署及家中,王回应指:“而家睇返好似系咁嘅(意思),但不是事实。”王称平常搭巴士上班,不记得为何当时会这样回答。控方质疑,既然王平时搭巴士上班,为何在录影会面中没有提及,王称:“听完你咁讲,系咁答会好啲。”
控方续指出,王在录影会面时只提及自己有刹车,质疑王当时其实并没有扭軚,王称不记得。王指出,当时有铁栏阻挡视线,但是仍可以看到涉事车辆转右,当刻已经即时刹车。
控方质疑,直到行车纪录仪因撞击失去画面前,王的车辆仍然没有减速的迹象,王承认看到绿灯时没有减速,但看到涉事白色车时已立刻刹车及扭軚,亦同意自己当时看错交通灯号,但强调案发当刻并没有讲电话。
案件编号:STCC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