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酒驾电单车元朗自炒 血液酒精浓度超标 事隔半年被起诉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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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于去年10月11日凌晨约3时半接获报案,指一名男子驾驶电单车,沿元朗公路东行,往元朗方向行驶。途至近丹桂村时,怀疑失控翻侧。警方接报到场,发现受伤司机身上有酒气,他清醒被送往屯门医院治理。

警方今日(6日)表示,经进一步调查后,证实该司机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经征询法律意见后,他已被控一项“在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汽车”罪,将于明日(7日)上午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

据了解,该名司机为休班警员,隶属机场警区,已被停职。警方重申,警队非常重视人员的操守,任何人员干犯违法行为,警队绝不容忍和姑息,定必严正处理。

案件将于明日(7日)上午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资料图片)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A条,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在其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同时要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记10分违例驾驶记分及停牌。

根据同一条例第2条,“订明限度”分为3级。第一级是100毫升呼气中有22微克酒精(但低于35微克)、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但低于80毫克、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但低于107毫克)。如首次定罪,最短停牌期为6个月;再定罪为两年。

如超过第1级至第2级,首次定罪和再定罪的最短停牌期,分别为1年及3年,定义为低于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如超过上述订明限度即为第3级,最短停牌期便增至2年及5年。

如涉及以下酒后驾驶相关罪行,最短停牌期则定为“第3级”,包括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车辆;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无合理辩解;没有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而无合理辩解。

据悉,被捕男子为一名休班警务人员,隶属机场警区。(资料图片/陈永武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