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非礼寄宿男童 曾称想满足摸人欲望 裁非礼其中两童罪成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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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男社工涉非礼3名15岁男童,包括在男童睡觉时,伸手入男童的裤裆,摸他的私处及为其手淫,又以示范内地公安搜身动作为由,借机摸男童下体。社工在警诫下承认,与男童“玩”时有身体接触,男童或误会被非礼,他亦曾在会面录影时承认,有摸其中一名男童下体以满足他想摸人的欲望。案件今(8日)于区域法院裁决,暂委法官邓少雄认为涉及2名事主的3项非礼罪成,把案押后至6月10日在屯门法院判刑,被告期间须还柙。

被告被控4罪有3罪成

被告KE(37岁,社工)被控4项猥亵侵犯罪,指他于2023年6月某日及7月10日在宿舍两度猥亵侵犯Z,以及在同年7月10日在宿舍分别猥亵侵犯X和Y。3名男童案发时15岁。邓官裁定被告就非礼男童Z及X的3项控罪罪成,涉及Y的一罪则罪名不成立。

任社工的被告KE,在区域法院被裁定3项非礼罪成。(黄浩谦摄)

案发宿舍为有情绪及行为问题男童而设

控方案情指,3名男事主X、Y及Z涉案时居住的宿舍,是专为8至18岁,有情绪及行为问题的男童住宿,被告2022年起任该宿舍的社工,负责管理及辅导院内男童。

事主Z称遭被告非礼两次

男童Z患有过度活跃症及语言障碍,他指2023年6月,被告走进他的房间并在他睡觉时,伸手入Z的内裤摸他的下体并为他手淫,直至有人进入房间。同年7月10日的下午,Z与朋友在房间玩摔角时,被告再次入房,并以同样手法非礼Z,Z感到下体有反应并怒骂,被告则笑著离开。

被告同晚非礼Y及X

同晚8时许,男童Y从外返回宿舍,被告对Y进行搜身时,隔著短裤摸Y的私处,又问Y是否在私处藏有违禁品。

同晚9时许,被告入男童X的房间聊天,被告示范内地公安搜身,先是隔裤摸X的下体,之后再伸手入X的内裤摸其阳具约10分钟。

被告警诫下认有摸过X及Z

被告在与警方的录影会面称,他向X示范内地警察搜身时,有拍打X的大腿,并隔著裤和伸入裤摸X的下体约10秒,因为他想满足摸人下体的欲望。

关于Z和Y事件,被告称,可能是在与Z打骂时,混乱间不经意摸到Z的下体。他指Z偶尔会“攻击”其下体,故他以“攻击”回应。但他否认对Y搜身时摸Y下体。

辩方反对该录影会面呈堂,并指警方调查时未有警诫被告。

官质疑警教被告完整辩护理由

邓官却认为被告说法自相矛盾,如他指警员在洗手间问他:“你有冇同个𡃁仔 搭膊头 、击掌 、笃吓腰呢啲平常互动?好似搭地铁咁,迫来迫去,掂到好平常。”邓官指,如警员要冤枉被告,无需主动向被告提供完整的辩护理由。此外,被告只是片面之词,没有独⽴证据⽀持,且充满⽭盾 ,如他指警员在其手机发现阴茎照片,但没有时时没收其手机,认为不合常理。

被告有知识应明在草图签署的理由

邓官又指,被告是有知识,有人生及社会经验的成年人,不可能误解在草图上签署的理由,亦未见警员有剥削被告权利的行为,故不接纳被告是在威逼利诱下进⾏录影会⾯,被告亦清楚其权利,认为被告是自愿作供。

Z肢体语言显示受事件困扰

有关被告非礼Z的指控,邓官指Z作供时的肢体语言及整体行为,如他有掩面、逃避临床心理学家的眼神、语音不清、声量降低、抗拒等情况,认为Z是受事件困扰,相信Z称被性侵的事有发生,裁定被告涉及Z的两项非礼罪成。

证人指X投诉时口颤身震

就针对X的非礼指控,X的证供亦与证人陈主任及另一名证人的口供吻合,证人并指X向他投诉时口颤及身震,认为X口供可信。相反被告就这项指控,最少说了4个不同版本,如他被捕后称X有身体接触及有碰X下体,又称是贪玩才故意摸X;但被告庭上却称没有触碰,认为被告并不𫍯实。

闭路电视片未能证Y的供词

但针对Y的非礼罪,闭路电视片段未能显示Y与另4名舍友进入导师房时的情况,无法确定Y证供的真确性和经过,故被告对Y的非礼并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3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