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上诉|郑锦满被指爬水渠逃走 争议或尝试入理大不果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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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公民前成员郑锦满,于2019年警方围堵理大期间,涉爬水渠逃离理大,被裁定暴动罪成,遭判囚3年8个月。此外,另外4人涉准备“家长车”等,为逃出者提供“义载”或其他支援,经审讯后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亦被判囚。他们今(2日)就定罪在高等法院上诉,郑的代表大律师指,案中证据不支持郑参与暴动,应改判他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又指可以推论郑是试图爬水渠进入理大但不果,因此从水渠离开。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6个月内颁布书面裁决。
5上诉人:何志豪、郑锦满、陈启贤、冯思睿和林泳汶。郑经审讯后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但控方审讯期间加控的暴动罪则罪成,被判入狱3年8个月。另外4名上诉人经审讯后,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被判入狱12至13个月。
律师争议郑或想爬渠入理大而非逃离
郑锦满的代表大律师陈词指,控方不应在原审时新增暴动罪,又指本案证据并不支持暴动罪。原审法官认为郑属暴动的一员,但郑于涉案时没有专业的安全装备,不可能爬水渠逃离理大,认为可以推论,郑是试图爬水渠入理大不果,从水渠离开时被捕。原审法官错误认为证据支持郑参与暴动。但法官潘敏琦质疑,郑试图爬水渠进入理大但不果的说法属忆测。
另两上诉人坚称为救无辜被困者
代表冯思睿和林泳汶的代表大律师则指,两名上诉人当时或只是救无辜被困在理大的人。法官彭伟昌质疑,被困理大的人可以在指定出口离开,或等候警方处理。若救出该些人士,令他们不接受警方调查,不是妨碍司法公正?上诉方强调,两名上诉人不是协助示威者逃避警方的追捕。
案件编号:CACC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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