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锦满涉爬水渠逃出理大 暴动罪成囚44月 7人作义载等囚7至13月
热血公民前成员郑锦满,于2019年警方围堵理大期间,被指爬水渠逃离理大,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另7人涉准备“家长车”等,为逃出者提供“义助”或其他支援,则妨碍司法公正罪成,案件今(11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暂委法官郑念慈判郑锦满入狱3年8个月,另7名提供义载或协助示威者逃离现场人士,则判囚7至13个月不等。
8名被告:叶嘉祺(27岁,司机)、何志豪(28岁,装修工人)、郑锦满(32岁,前立法会议员助理)、陈启贤(33岁,民政事务总署行政主任),黄逸滔(25岁,无业)、冯思睿(30岁,舞台灯光工人)、林泳汶(31岁,广告导演)及梁祖光(24岁,售货员),原本同被控于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连同其他人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妨碍香港警务处将会作出逮捕的作为。
郑经审讯后被裁定脱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控方审讯期间加控的暴动罪则罪成,郑被判入狱3年8个月,余下7名被告,叶、黄及梁等3人在开审前认罪,被判囚7至10个月,余下4人则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则入狱12至13个月。
官指控方检控郑锦满暴动罪有延误
郑官在判暴动罪成的郑锦满时称,理工大学的暴动规模涉及的人数极多,不少人更曾使用汽油弹等,需以4年半为量刑起点,但认为控方可更早提出起诉,却直至审讯中途完才加控郑锦满有关罪名,认为有延误之嫌,酌情减刑9个月,由于郑锦满同意大部分案情,获减刑至3年8个月。
逃走计划一旦得逞会有人逍遥法外
其余协助罪犯逃走的被告,郑官指他们对象,明显是理大内逃出来的人士,这计划一旦得逞,该些逃离的人便可以逍遥法外,然而无论助人爬出渠口,或提供义载,并未涉及复杂计划和持续性,被告与各人亦互不相识,没有获益,重犯机会低,认罪的被告可获较多扣减,并判7名涉妨碍司法公正罪的被告入狱7至13个月。
多名被告涉提供义载服务
其中叶及梁认罪后,他们承认的案情中,提及他们欲以“家长车”提供“义载”服务,法官亦认为其他被告当时在被捕犯围出现,目的是想以“义载”或其他方式协肋逃出理大人士离开,故裁定他们亦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官认为郑走投无路爬渠离开
郑锦满被捕时身上有臭味,并有警员目睹他从渠口爬出,辩方曾指地下水道有毒气和污水,郑等人无法只靠防毒面罩及头灯,从水渠行至理大外的位置,法官郑念慈早前裁决时却指,理大内的渠道接连公用渠道,渠口阔度足够让成年人通过。根据郑锦满身上的臭味及装备,唯一合理推论是郑参与暴动并被困,认为他走投无路下,不顾危险爬渠离开,因此裁定郑暴动罪成。
2019年11月20日,警方发现疑有人从下水道逃出理大。(详看下图)
案情指,警方于当日收到消息指有示威者欲经渠口逃离理大。有警员于凌晨巡逻时,发现被告何志豪向信民楼奔跑,便将他截停,并在何身上搜出一辆停泊在忠孝街车辆的锁匙。何警诫下承认,想协助逃出理大的人上车离开;同日早上,警方在红磡半岛豪庭外,发现被告陈启贤手持电筒照射渠口,将竹枝搬到渠口位置,将绳绑在石柱上 后拉绳,郑锦满与另一人先后从渠口爬出;至于被告冯思睿和林泳汶当时则在私家车上,曾多次下车观察渠口情况。根据行车纪录仪录音,林曾说:“个窿愈嚟愈多人去”及“窿位见到有人落去游绳救紧人”。
案件编号:DCCC 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