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浚锋转载投白票贴文 认为被指煽惑属违宪 提上诉被驳回
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 Facebook专页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呼吁选民投白票的贴文,苏因而被控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罪。苏在原审时曾争议控罪违宪,惟不获原审接纳,苏随后认罪,判囚2月缓刑执行。苏其后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上诉,重申本罪关乎言论自由,若要对此施加限制,必须合理。暂委法官姚勋智今(3日)颁下裁决,指煽惑不投票不但使选举变得徒劳,亦影响民意代表的顺利交接,条例只限制选举期间的公众活动,并非全面禁止表达意见,没有侵犯苏的言论自由,遂驳回上诉。
上诉人苏浚锋(23岁,项目主任),答辩人为律政司。
投白票本质是合法行为
暂委法官姚勋智引述苏的上诉理据指,投白票本质上是合法行为,投白票有其意义,政府不应禁止;苏认为控罪违宪,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完全无关规管操纵或破坏选举的行为;政府在毫无合理基础下,假设选民缺乏批判性思考能力,律政司未能证明公开鼓励选民投白票或无效票,会影响他们行使投票权;鼓励他人投白票与游说他人投票给某一候选人并无不同,两者却受到差别待遇,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苏要求法庭裁定,控罪的立法目的并非出于法律目的。
涉案条例因2019年情况而订立
姚官指,本港的选举制度的独特历史和立法背景不可被忽视,2019年的暴动严重破坏了本港的稳定和繁荣,涉案条例正是在此背景下订立。因此,苏援引有政权容许组织投无效票的海外案例并无用处。
立法目的为确保选举公平
姚官续指,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确保选举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并防止舞弊及非法行为。煽动或组织公众不投票显然不利于选举有效进行,更浪费公共资源。
对于苏指,不投票只是一种表达对政府不满的方式,政府不应限制言论自由。判辞指条例并非限制个人的投票选择,而是限制煽动行为,条例明显是为了确保公平公开的选举而订立。
非全面禁止表达意见
姚官指,条例所设的限制只限于选举期间的公众活动,并非全面禁止表达意见,最高刑罚为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不算严厉,不会对受影响的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就差别待遇,姚官指煽惑不投票扰乱或操纵选举,不可与鼓励投票比较。
条例无侵犯言论自由
姚官又指,煽惑不投票不但使选举变得徒劳,亦影响民意代表的顺利交接,认同原审裁定,条例没有侵犯言论自由,亦无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遂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HCMA 45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