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条例修订|职工会登记局长可拒新工会登记 不设上诉机制

撰文: 吴美松
出版:更新:

港府建议修订《职工会条例》,增加维护国家安全条款,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有权基于国安考虑,拒绝工会的新登记和合并申请,且不设上诉机制,组织者只可向向法院提司法覆核;干犯危害国安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人士,终身不得出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修订也禁止工会与境外政治性组织联络,与其他境外组织联络须获行政长官同意。

当局今日(19)已将有关文件提交立法会,并将于下周一(24日)在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上讨论。

(左起)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梁乐文、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及劳工处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毕咏彤。(吴美松摄)

港府建议修订《职工会条例》,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工会注册及运作,并加强监管资金来源及与境外组织的联络。有关重点修订内容包括,第一,以国家安全理由拒绝注册,赋权登记局局长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工会的新登记和合并申请,且不设上诉机制。

第二,限制特定人士任职,禁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的人士出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终身不得担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指“职员”指的是职工会理事,或执委会成员。

第三,强制申报被控罪行,规定工会职员如被控或被裁定犯指明罪行,必须立即通知登记局局长。第四,规管境外资金,工会接受境外势力资金须申报,并禁止将该资金用于本地选举。

第五,限制与境外组织联络,禁止工会与境外政治性组织联络,与其他境外组织联络须获行政长官同意。第六,规管职员任职境外组织,禁止工会职员在境外政治性组织担任干事,在其他境外组织任职须获行政长官同意。

第七,加强调查权力,赋权登记局局长进入工会处所、查阅纪录、进行查讯及检取证据等。

当局指,此次修例旨在加强监管工会,防止其被利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并限制境外势力的影响。新例将赋予登记局局长更大的权力,加强对工会的监控和管理。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中)指,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相关国际公约都列明,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吴美松摄)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指,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相关国际公约都列明,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或不受限制,尤其涉及国家安全时,可适当透过法例规管。

他续说修例主要针对维护国家安全,不希望过度,亦毋须太广阔;强调修例对现行合法职工会没有负面影响,“一定唔会窒碍到职工会发展”,还可令职工会更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