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铁都僭建? 屋宇署下令港铁清拆北角站违规招牌

撰文: 陈嘉敏 金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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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竟卷入僭建风波!今日(6日)网上流传,有政府人员朝早到港铁北角站外张贴告示,指站内印有港铁标志的招牌属僭建物。记者到现场视察,发现有关告示由屋宇署发出,并贴在北角站B4出口,告示指港铁未有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要求港铁于60日内,拆除被指是僭建的出口吊挂港铁标志招牌。港铁发言人指,将作出适切跟进。

屋宇署在告示指印有港铁标志的招牌连支撑架属违规建筑。(金芷灵摄)

屋宇署在告示中指出,位于书局街12-18号乐嘉中心1楼,面向七姊妹道的簷篷底部悬挂的一个招牌以及其支撑架,未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条规定,事先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建筑图则,并取得其同意而进行。根据告示中的附图,相关建筑物是一个印有港铁标志的招牌。屋宇署要求有关人士在告示发出30日内展开工程,拆除相关招牌及支撑架,并将有关范围恢复原状,工程须于展开60日内完成。

屋宇署发言人指,署方正委聘顾问公司人员,于北角七姊妹道进行“大规模违例招牌清拆行动”,在视察过程中发现有关小型招牌并未按照“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简化规定而竖设,故署方按照《建筑物条例》向有关人士发出清拆令,著令事涉招牌拥有人,在命令发出的日期起计60天内清拆涉事招牌。

发言人续指,任何人如在指定的日期过后仍未遵从命令,又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屋宇署可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元。

港铁发言人则未有回应会否依指令拆除招牌,只表示已知悉有关部门就北角站B4出入口外一个车站招牌的通知,会作出适切跟进。

屋宇署在北角港铁站B4出口贴上告示,要求拆除违规建筑物。(金芷灵摄)

《建筑物条例》第14条列明,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对有关文件及图则的书面同意,不得展开或进行相关工程。

《建筑物条例》第14条
(1)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
(a) 对按规例向他呈交的文件的书面批准;及
(b) 对经批准的图则所显示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开的书面同意。 (由1993年第68号第6
条修订)
(2) 除第28B(4)条另有规定外,批准任何图则或同意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开,均不得当作─ (由1982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a) 赋予任何土地业权;
(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许的任何条款;或
(c) 豁免受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任何条文的规限,或准许违反任何该等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