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乐死因|律师强调警未干扰救援或失职 指评警声音欠理据
科大生周梓乐死因研讯今(5日)踏入第26日,代表警方的大律师作结案陈辞,他强调警方没有干扰或阻碍救援,也无失职,质疑批评警方的声音欠缺理据。对于救护员因交通受阻而未能即时抵达停车场,律师指因当晚示威者未有让路,而附近屋苑管理员又准私家车泊在消防闸前,直指罪魁祸首应是物业管理。律师又指,坊间就周的死因有不同揣测,希望陪审团不要受政治立场影响判断。裁判官将于后日总结证供及引导陪审团。
死者周梓乐(终年22岁)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发现倒卧尚德停车场A场二楼低层平台,延至同月8日不治。除了家属外,警务处处长以及消防处处长在研讯中途亦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
代表警方的大律师熊健民陈词道,此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坊间流传有不同揣测,希望陪审团不要受个人喜好或政治立场而影响判断。他指上庭作供的证人不是来自某一团体或政府部门,是次研讯并非某一团体或政府部门的一言堂,不应以证人的积极性考虑其证供是否可信。
认为影像印证了专家推论
熊大状称,虽然政府高级化验师郑郁棋博士指出警方校对时间出错,但这不影响闭路电视片段的真实性。而郑博士查看广新阁镜头拍摄的堕楼黑影后,亦没有改变说法,更认为该影像印证了他的推论。熊大状称,无证据指郑博士曾受到误导,无人指出呈堂证物是伪造而成或者经过删减,可见研讯的的证供及证据非常全面。
警察未有干扰或阻碍救援
庭上其中一项争议是警员曾否干扰或阻碍救援。熊大状指,在场的消防员、救护员、义务急救员等,也同意警员没有干扰或阻碍。他强调警员当时确认消防员、救护员不需帮忙,并关注停车场内可能有潜藏犯人,所以专注搜查及捉犯。他形容这只是各司其职,指若然警方当时没有缉犯,事后可能又会有人就此责难。
认为对警批评并无理据
熊称,警方既没打扰救援,又无失职,不解为何仍有批评声音。他指事件距今一年,如要批评警方,也有足够时间说出实际指控,但庭上无人详细说明问题,反映对于警方的批评均欠理据。
证人供述事件的经过。(详看下图)
当晚示威者并无让路
关于唐俊街与唐明街交界的交通阻塞,熊大状引述消防员证供,指消防员仅需一、两秒便可移走路障,如警方也加入搬开,可能更费时失事。他又称,无意作政治辩论或道德批判,但指当晚在该路口堵路的示威者并没让路。
管理人员准私家车停消防闸前
有救护员供称,当晚因唐俊街与唐明街交界塞车而改道入邨,但驶至广盈阁的消防闸口时,又遭违例停泊的车辆堵住。熊大状质疑管理人员竟容许私家车停在消防闸前,直指:“如果陪审团认为救援受到延误,罪魁祸首应该系负责广盈阁嘅物业管理,佢哋系难以辞其咎。”
专家及报告均指周未受催泪弹影响
他续道,有人臆测梓乐因中催泪弹或躲催泪烟而堕楼,但这些说法欠足够证据支持,可能是以讹传讹。而医疗报告及专家报告也没指周曾中催泪弹或受催泪烟影响。他不争议警方当晚发射过催泪弹及布袋弹,但称无证据指在场警员违反警队内部守则或相关的国际公约。
熊又反驳家属的代表大状,指虽然没证据显示梓乐出事前8秒发生何事,但陪审团仍可按其他证据作出推论。若认为意外堕下的可能比起其他原因更大,便该裁定死因是意外堕下,跌下的姿势并非重要。
代表消防处的大律师陆栩然结案陈词总结消防员及救护员的证供,强调12分钟救援车到场的服务承诺仍需视乎实际情况,当晚救护员亦望尽快接送周往医院。
案件编号:CCDI-932/2019(DK)
闭路电视拍到周梓乐在停车场的情况。(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