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涉拒捕及藏镭射笔案 官指警员与被告均没说出实情 裁罪脱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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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人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遭警员追捕,被指被捕时不断挣扎及藏有镭射笔,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抗拒警务人员两罪。他否认指控,早前受审,裁判官今(4日)在西九龙法院指追捕的警员作供不合理,认为他与被告均没有说出实情,裁定拒捕罪不成立。裁判官又指,现场没有人聚集示威,也无证据显示被告曾与警员对峙,法庭不能推断被告携带镭射笔的唯一意图是用以伤人,故裁定另一罪名亦不成立。

被告陈卓杰(49岁,运输工人)被控2019年9月22日在港铁太子站外管有一支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并在该站C1出口外抗拒警员24241执行职务。

被告声称曾被打至休克数秒

审讯时,辩方称警员将被告押返警署后,没有即时带他往报案室,而是带他前往电梯大堂,期间更用硬物打伤被告左额,被告倒地休克数秒后,才被带入报案室搜身及搜袋。防暴警员王立聪承认曾在升降机大堂搜身,但否认施袭,称被告不慎跌倒受伤。

当日有人在警署外掷物

裁判官今分析指防暴警员的证供不合理。该警解释,因警署门口附近有人投掷杂物,而且升降机大堂有空间放置背囊,遂在该处搜身。惟裁判官指出,升降机大堂与搜身室只隔两道门,警员理应直接入报案室搜身。

官质疑被告怎会锁上手铐下在警署内逃走

此外,警员供称被告突然摆动身体欲向前走,因而跌倒。裁判官就认为,被告当时显然意会到自己身在警署,质疑他怎会在被锁手铐、单人匹马的情况下试图逃走,法庭亦不解被告为何要向前走。裁判官指警员所述的场面及经过不合理,拒绝接纳其有关追捕以及在大堂调查的证供,裁定抗拒警务人员罪不成立。

镭射笔并不方便照明

至于被告的说法,法庭同样不予信纳,指警员若无故挥棍袭击,也应该不会在相对开放的位置动手。被告自辩时声称镭射笔是日常工作时用以照射货物,并指案发当晚与朋友相约吃饭,故此在太子站附近等候。裁判官则指出用镭射笔照明并不方便,被告供称等候朋友的时间亦前后不一。

未能推断带镭射笔的唯一意图是伤人

裁判官续道,当时涂鸦警署外墙的疑犯只有一人,该人并非被告,而作供的警员也无提及其他针对警方的活动。法庭裁断当时没有人聚集示威,且无证据显示被告曾与警员对峙。由于未能推断被告携带镭射笔的唯一意图是用以伤人,法庭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22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