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助理堵路现场涉藏镭射笔 官称难断定有意伤人 裁罪脱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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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屯门堵路,警员到场后在附近追捕一名实验室助理,并疑搜出镭射笔。实验室助理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早前受审。裁判官李志豪今(24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指,虽然涉案镭射笔可造成身体伤害,但以环境及被告装束来断定被告有意以镭射笔伤人,并非恰当及稳妥的做法,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陈乐文(27岁)报称实验室助理,被控去年10月7日,在屯门井财街政府服务大楼外管有能发射雷射光束的装置。
裁判官接纳控方证人的供词,指有人在案发地点附近堵路,警员到场下车经过被告,及后追捕他并搜出示威用品。
镭射笔本身非武器
裁判官信纳专家证人指涉案镭射笔可造成身体伤害,但称它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裁决时须考虑用以伤人是否唯一的合理推论。他续道,现场有人堵路,被告携有示威物品,法庭可以想像被告用镭射笔伤害警员或其他人,但这不代表被告必定有此意图。
以环境装束推断不妥
裁判官认为伤人只是其一推论,若以环境及被告的装束物品来断定被告有意以镭射笔伤人,并非恰当及稳妥的做法,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TMCC4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