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镭射笔照警车裁罪成 官指同类案增加需阻吓 判入狱8个月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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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学生去年8月用镭射笔照射停泊嘉顿公司附近的警车,被追捕后另遭搜出一支喷漆,并且未能出示身份证,因而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等3罪。他否认其中两罪,早前受审后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王诗丽今(4日)在西九龙法院指,同类案件日益增加,法庭在维护公众秩序的大前题下,需判处阻吓刑罚,以防被告重犯及他人仿效。她又指被告的悔意来得太迟,判处入狱8个月及罚款500元。
被告经审讯后被裁两罪成
被告胡韦延(21岁)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以及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罪名共3罪。控罪指,他去年8月26日在九龙青山道与九龙道交界管有一支镭射笔,在石硖尾邨美葵楼地下大堂保管一罐喷漆;以及未能在警员谭浩铭规定下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承认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首两罪则经审讯后被定罪。
被告患眼疾不宜入劳教中心
辩方引述背景报告及劳教报告求情,指被告有悔意,并就首项控罪和盘托出。他透露被告患有眼疾,报告指其身体状况不宜入劳教中心。辩方续指警员无受伤,被镭射笔照射的时间亦不长。他明白会被判处监禁,但盼法庭考虑较低的量刑起点。
官指被告悔意来得太迟
裁判官称被告的悔意来得太迟,若一早认罪便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由于报告指他不适合劳教中心,法庭须判处监禁。她又指已尽力以较低的量刑起点判刑,最终就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判处8个月监禁;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判3个月监禁;两罪同期执行。而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罪,则罚款500元。
案件编号:WKCC4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