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持剪钳站近黑衣人 官称非单纯路人 裁非法集结等罪成
理大男生去年除夕夜在旺角,于警方驱散人群时被捕,并涉藏有剪钳及喷漆等而被控。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决,裁判官指男生当时与约20至30名与黑衣人士一起,肯定众人都不是单纯路人,裁定他非法集结,及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裁判官把案押后至1月4日判刑,期间为索生索取教导所、劳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报告,男生须还柙。
被告蔡颂希(19岁)被控于去年12月31日,在旺角弥敦道与荔枝角道交界,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并管有一把剪钳及两支喷漆。他亦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使用罪,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案发当日晚上9时许,旺角弥敦道一带有多名穿黑衣人士聚集,并有人疑作堵路行为,警员到场驱散时,见约20至30名黑衣人在马路及路中央花槽,警员上前截查多人包括当时身穿黑衣黑裤的被告,被告当时并系上面巾,右手戴著劳工手套,并手握著剪钳,他见警察即转身离开,但逃跑约10米后便被警员制服。警员在其背囊中搜出3个“V 煞”面具、防毒面具及喷漆。
被捕位置附近有涂鸦
裁判官指,当晚旺角一带有大范围的非法集结,被告不但身在其中,其衣著和携带物品亦与示威者相同,裁判官又认为,在被告身旁的20至30名黑衣人,肯定不是单纯路人,故推断被告是当中一分子,并欲以堵路等行为破坏社会安宁。此外,被告被捕位置附近有涂鸦痕迹,环境证供指被告管有喷漆的目的,是待适当时机便作涂鸦,故裁定被告非法集结,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
控方未证剪钳用于束缚或伤人
惟裁判官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管有的剪钳,是用于束缚人身、伤人或潜入住宅,故裁定涉及剪钳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父母因此事遭起底滋扰
辩方求情指,被告背景良好,在香港理工大学修读物理治疗,本有大好前途,他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才犯上本案。被告的父母均为教师,因本案遭人“起底”,并受到滋扰,希望法庭能考虑判被告更生成份的拘禁式刑罚。
案件编号:WKCC212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