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港大女生涉堵路 被指逃走时自投警方向 官指不符常理裁罪脱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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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大三罢”期间4名港大女生被指在薄扶林道近港大一带堵路而被警员拘捕,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其中两名被告早前获准签保守行为,另外二人否认控罪,早前审讯后押后至今(30日)裁决。裁判官崔美霞指,不同警员在庭上的证供之间存在矛盾,也有不合常理之处,加上未有警员认出两名被告的容貌,法庭未能肯定二人有参与当日的堵路行为,故裁定二人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卢在思(20岁)及李颖芯(21岁),同被控于去年11月11日,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非法留下交通锥、水马、垃圾桶及其他杂物,对薄扶林道行车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

两名女被告卢在思及李颖芯(黑裙)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吕乐谦摄)

证人口供未提见到两被告

裁判官崔美霞指,控方第一、第二警员证人离开警车时示威者早已经四散,因此他们并没有看到两名被告;控方第四警员证人虽然供称当时追逐两名被告时看到她们的背影,其视线也只有在上楼梯追逐时有半秒时间受阻,但崔官指第四证人的口供里根本没有提到曾看见两名被告,而从证据显示当时警员与两名被告有1至2个身位的距离,警员视线受阻的时间必定长于半秒。

疑犯逃走却走向警员不符常理

崔官续称,警员指称两名被告在逃跑时向警员方向走,此举与一名疑犯被追捕时多会向警员反方向逃走的常理不符;此外,警员证人的供词中亦有矛盾,如控方第二证人指警方在路上拘捕被告,第四证人则指被告在天桥被捕。崔官指,据庭上证供,警员未能确定两名被告确实有参与堵路,最终判处两名被告无罪,二人当庭释放。

案件编号:ESCC 6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