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青年涉砖头堵路 官指警员未记录易辨特征 裁被告脱罪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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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有网民发起“大三罢”行动,一名19岁青年在西湾河被指用砖头堵路,因而被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裁判官认为目击事件的警员证供前后矛盾,警员未有记录被告携有背包这项易辨特征,认为警员或拘捕后发觉被告携有背包,才在庭上提及此事,不信纳他的说法,裁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邓楚丰(19岁)被控去年11月13日,在筲箕湾道与成安街交界留下砖头和垃圾堵路。
本案主要围绕身份争议
裁判官黄雅茵指,目击被告堵路的警员证供前后矛盾,记忆不准确,而且他也没有记录被告携带背包这一点,由于本案主要围绕身份争议,背包这种容易辨认的物品应要记录下来,认为警员或因拘捕被告后,见到他携有背包,才在庭上提到背包一事,不信纳警员证供。
被告解释亦可疑
黄官亦指出被告自辩时,解释为何带上劳工手套一说也不合理,有人向他递上手套后,若他不需要,大可放回路边的物资箱,认为他的做法可疑。不过,黄官认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于是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ESCC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