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脱亲女裤打臀兼逼看阳具 淫虐七年始揭发 非礼等五罪成候判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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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的运输工父亲涉非礼亲女在区域法院受审。(资料图片)

运输工涉嫌在妻子入院产子或入住精精神病院期间,乘机侵犯年幼女儿,包括要女儿脱去内裤趴跪在床上,再打、摸及揸女儿臀部,并在女儿面前露出下体,逼女儿观看,女儿忍辱7年多后才揭发事件,运输工更涉以自杀威胁女儿销案,运输工否认非礼及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案件今早在区域法院裁决三项非礼和两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名成立,另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控方透露被告育有一女两子,过去有七次案底,但没有雷同。法官表明今日不会判刑,因希望先取阅受害人和受害人母亲创伤报告,和被告的心理报告,把案押后至下月19日判刑。

现年四十三岁男被告,否认3项非礼、2项向十六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1项妨碍司法公正等共6罪。控罪指他在2008至2015年间,非礼当时只得6至14岁女儿X,并向她作出猥亵行为;被告另被控于今年2月22日,威胁X要她撤回向警方的投诉,否则被告会自杀,因而被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

事主称首次遭侵犯仅6岁

控方案情指,被告女儿X在2008年,她母亲入院产子时,与被告独处家中,被告要她脱去裤子及内裤,趴在床上被被告用手打臀部,她指被告打完后便又摸又揸,当时X仅六岁,的她,她曾问被告为何要这样做,被告语气很恶,迫令她屈从。

事主指,被告又试过在2008年9月某天,被告脱去内裤并露出及手握住阳具,命X望向他的下体。X称当时呆住,并觉得好核突和恶心,但因恐惧不依指示会被打,故遵从。

事主称弟弟亦曾目睹露阳具情况

她指被告前年又试过穿着短裤,透过裤窿向X展示阳具,X指其弟弟亦有目睹情况,并告知母亲而揭发事件。

事主续指被告在2013至2015年间,续在母亲因情绪问题入住青山医院,或母不在家时再侵犯她。

被告于今年一月被捕,他向警方否认指控,但又于今年2月22日多次致电女儿,叫女儿“唔好屈佢”,又指会自杀上报纸,着X看报纸,X因感惊慌而致电母亲。

辩方指事主因不想搬回家住而诬告

辩方律师审讯时盘问事主时,感母亲管教她过严,又因事主曾居于太婆家,指事主因不想搬回家住,故撒谎指被告非礼以避免回家住,X否认说法。

官指被告证供前后矛盾

区院法官李运腾在裁决中指,分析控辩双方证供后,被告并不是可信的证人,尤其被告在他何时得知被指控非礼亲女X一事,前后矛盾,在主问时指警方到他公司找他的时候才知,但在盘问却时又指被妻子Y责骂时才知;另外被告到警署报到时,被告声称致电X要叫她说出真相,跟她讲道理,但法官认为于理不合,为何不选择其他日子和时间充裕的时间,而是他须到警署报到之前半小时致电X。

反之法官认为被告的妻子Y虽患有精神分裂,曾入院接受治疗,现仍需定期覆诊和服药,药物会影响她的记忆力,但不认为影响她的证供可信性,所以裁定她是诚的证人。

相信被告非所有时间都是“暴君”

同样法官指,受害人X亦是诚实的证人,并指尤其被性侵犯者,特别是年幼者对自身遭遇保持沉默哑忍多年的例子时有所闻。而本案与受害人关系良好的亲人包括X的细姑姐,都是被告那边的亲戚,所以X指亲戚们不会相信X的说话亦非无道理,加上被告与Y曾经在子女面前打架,甚至出动木棍,又有吵架,Y又患有精神分姴症,所以以X的家庭状况,不愿意告诉Y她遭被告非礼,亦属合情合理。

虽然辩方指X和被告的合照、出席公众场合和家庭聚会表现亲暱,没有回避被告,但法官相信被告并非所有时间都是一名“暴君”,也有慈爱和顾家的时间,加上他和X有父女的亲情,即使她对父亲有畏惧和不愉快经历,双方表现融洽也合理。

官认为事主不会无缘无故诬告父亲非礼

法官又指,X曾在2015年年尾中将衣服、鞋和其他物品剪烂,是以前从未有过事情,明地她受情绪困扰,不相信X无缘无故诬捏父亲非礼,没有需要指称父亲曾在她面前把弄阳具,所以裁定被告非礼X和向X作出猥亵行为等四项罪名成立,至于被告另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因X不清楚记得被告当日的数个电话内容,可能有错误理解被告意思的可能,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4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