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被追分红|生意伙伴劝周付分手费 指于文凤付出了10年青春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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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被前女友兼业务拍挡于文凤追逾8000万佣金案续审,曾与周合作发展“天比高”项目的生意伙伴,在于方传召下作供,他称周选择天比高12号屋,因觉该屋的私隐度高,亦有听过周及于二人提10%分红的事,该屋最终没有卖出。但他称在周与于分手时,他曾对周说于将最好的10年青春畀咗你,劝周要履行承诺付于分手费。
原告为于文凤,被告周星驰。于追讨多项投资项目的10%利润,涉案的投资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一个投资基金,申索金额至少逾8000万元。
曾一同合作发展天比高
菱电发展副主席胡亮明供称,他在2004年经地产经纪介绍认识周星驰,继而认识于文凤。后来菱电与周合作发展天比高,他们让周先拣屋,结果周拣了私隐度最高和庭院最大的12号屋,周有表明想在该屋自住。
指周不想别人入屋
胡又称,天比高曾在2008年获得建筑大奖,很多朋友都想参观及想识周星驰,他亦有用他住的10号,及周的12号屋开派对,招待城中名人,直认这项目令他名利双收。他又提到,约在2007年,有经纪来找生意,称有地产商想找屋自住,他觉得可先听取对方的条件,虽然周说过不想别人入屋,但他最终游说周让人看屋一至两次。
曾劝周付分手费
胡又称,周曾向他提及,同意在于有帮忙的投资项目中,把利润的10%分给于作红利,于也向他提及这事。后来周与于分手,他曾劝周指12号屋虽然没有出售获利,但周与于一起这么久,于亦付出了她最好的10年青春,周应该履行承诺,付部份款项。他记得当时还用上“分手费”这词语。
周星驰将于明天作供。
案件编号:HCA 1584/2012, 1243/2017
于文凤向周星驰追讨佣金的案情。(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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