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指强制居于雇主家的规定涉违《人权法》 要求司法覆核
香港现有近35万名外藉家庭佣工,外佣来港后需按照法例要求,须于雇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不能外宿,今日有一名声称受前佣主虐待的外佣入禀高院,就外宿问题提出司法覆核,指限制外佣留宿的规定,违反《入境条例》、《香港人权法》及《基本法》中,列明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及自由,有关政策对外劳存有歧视,侵犯外佣的私隐,要求推翻该政策。有雇主协会指,若今次司法覆核成功,相信香港政府需检讨现行聘请外佣的政策,是否需要继续批准外佣来港工作。
申请人LUBIANO, Nancy Almoriny透过律师于今日入禀法院。据悉,申请人自2011年来港担任家庭佣工,但遭前雇主严重暴力虐待,为了她自己的私隐和人身安全,所以寻求司法覆核,挑战现时外佣来港后必须在雇主工作及留宿的规定,不过她强调这不是针对本地雇主的司法覆核,而是相信雇主和劳工的私隐、选择居所的自由均受《香港人权法》保障。
申请人指《入境条例》未有规定须强制与雇主同住
其主要理据指,《入境条例》第11条(2b),列明了须由入境处处长授权来港人士的逗留条件,惟强制留宿并非有效的入境条件之一,而申请人的护照上,亦无列明必须要在港强制留宿于雇主家,所以有关规定违反了《入境条例》。
此外,该规定亦侵犯基本人权、劳工和经济权益,更属违宪,违反了《香港人权法》第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第39条及《劳工法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担任奴工、享有休息日和假期的保障,并有歧视如申请人的外劳之嫌等。
规定令外佣无法和外面社会建立联系
申请人指她和其他外佣一样,认为强制留宿规定虐待她们,尤其侵犯私隐,完全无考虑强制留宿所安排留家的地点,是否合适和足够,令到她们即使遇到袭击被虐时,都无能力自卫或阻止事件发生,未能和外面社会建立联系,寻求协助或建议,而且有关规定极不人道,令外佣担心失去工作及居所,被迫接受雇主不合理对待或虐待,只可选择继续留任艰苦工作环境,还是寻求法律协助居住在庇护中心。
香港家庭佣工佣主协会主席容马珊儿表示,香港当初因为缺乏留宿佣工,加上育儿、老人支援服务的缺乏等,政府才引入外藉留宿家庭佣工;若今次司法覆核成功,相信香港政府需要检讨引入外藉家庭佣工政策,尤其日后外佣外出留宿所面对居住、租金负担、遇事后的保险承担及医疗等问题,均需要再作研究。容太相信,若外佣真的成功争取在外留宿,本地雇主可能会改聘本地钟点女佣,外佣来港数字会大减。
案件编号:HCAL 210/2016